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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01-2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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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严肃校风校纪,对学生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依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处分的类型:

  1、通报批评;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留校察看;6、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

  (1)进出校门不下车,入校后不按规定停放自行车者;

  (2)随地吐痰、乱扔废物、乱扔石头、乱扔粉笔、乱泼污水者;

  (3)踏踩绿化带、攀摘花木者;

  (4)在教室、寝室及走廊打闹、追逐、吹口哨者;

  (5)进入教学楼穿戴不整洁者(如只穿背心、短裤衩、吊带装、露背装、超短裙、拖鞋等);

  (6)影响上课、上自习纪律者;

  (7)影响寝室(或宿舍)纪律者;

  (8)影响各种集会纪律者;

  (9)穿奇装异服、纹身、佩带饰物、烫发、染发、化妆者;

  (10)辱骂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11)灭灯就寝后在室内点蜡烛者;

  (12)将充电器带入教室或寝室充电者。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侮辱和顶撞教职员工者;

  (2)发现在校园内、在教室、寝室吸烟、喝酒者;

  (3)在墙壁、公物及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刻者;

  (4)阅看不健康书刊及音像制品,出入营业性舞厅者;

  (5)谈情说爱者;

  (6)在教室、寝室由楼上向下乱抛脏物、乱倒污水者;

  (7)男生私自进入女生公寓(宿舍),女生私自进入男生公寓(宿舍)者;

  (8)涂改学校通知、公告以及撕毁学校处分公告者;

  (9)随地大小便者;

  (10)将带皮、带壳和带包装袋的食物带入教学楼者;

  (11)将球类带入公寓和教学楼玩耍(球类物品没收,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有意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者(同时应照价赔偿);

  (2)爬越校门、楼门、围墙、栏杆者;

  (3)三五成群地在宿舍、教学楼的走廊上打闹推挤栏杆者;

  (4)在校内打弹弓或气枪;

  (5)在校内玩火、燃放烟花爆竹者;

  (6)严重违反教室纪律,影响上课、上自习纪律,经教育不改者;

  (7)严重违反寝室纪律,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

  (8)侮辱女生者;

  (9)在寝室私拉乱接电线及使用电器者;

  (10)放假期间未回家不按时返校者;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威胁师生者;

  (2)打架斗殴者;

  (3)有偷窃行为者;

  (4)私自留宿外人者(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5)在校内外聚众起哄闹事者;尤其校门口惹事生非、无理取闹者;

  (6)上课、上自习期间,外出看录像、打台球、玩电子游戏、进网吧者;

  (7)晚上在关校门及关学生宿舍铁门后,翻窗、越墙擅自出校者;

  (8)转借、挪用、涂改校牌者:如将通校生校牌借给他人或伪造通校生校牌;使用无照片、无姓名的通校生校牌或涂改通校生校牌;将住校生校牌改为通校生校牌等。

  (9)携带管制刀具者(违禁物品一律没收)。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个月内因病停学者;

  (2)一学期内旷课达36节(迟到、早退并算,三次折合一节旷课);

  (3)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达两个月者;

  (4)私自下河洗澡、游泳者;

  (5)犯有流氓行为,在校内外寻衅滋事者;

  (6)邀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手持棍棒、砖头、刀具等凶器打架者(若造成严重后果,学校将移交公安机关惩处);

  (7)转学生在试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构成记过以上处分者;

  (8)所犯错误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者;

  (9)离校离家出走者;

  第七条、对被处分学生的处理:

  (1)被处分学生在未被撤消处分期间,不得授予荣誉称号,不得加入共青团,不得享受奖学金和助学金。

  (2)被处分学生毕业前未被撤消处分者,要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3)受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学年操行不及格。

  第八条、处分权限和程序:

  (1)记过以上处分由班主任报书面材料,政教处核实后执行或由政教处单独实施。

  (2)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必须报行政会讨论,开除学籍者由校长审批。

  第九条、处分的取消:

  (1)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表现好,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可以撤消处分。

  (2)学生在处分期间有立功表现者,可以提前撤消处分。

  (3)撤消处分的程序:撤消处分的期限以满,由本人申请、班委、团支部讨论、班主任签意见、报政教处、提交学校行政会讨论,然后在全校或年级宣布撤消处分。

  (4)撤消处分的期限: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撤消期限为三个月;记过处分撤消期限为半年;留校察看处分撤消期限为一年。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进步的,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组长签具意见,经政教处批准可撤销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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