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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02-0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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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考试的管理,营造优良考风,提供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达到以考风促学风的目的,在新课改形势下从严治考、遵章治考,最终达到吴校长提出的“五好教育”的目标,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规则

  1、学生应按时进入相应考室在指定座位就坐,凡迟到十五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并作“缺考”论处。除考试必需的文具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特别是手机等信息工具,否则按违纪处理。

  2、答卷上不得乱写乱画,不得乱涂机读卡,凡违反者作为违纪处理。机读卡填涂错误的,该科成绩记为零分、全校通报批评并且扣班级量化分。

  3、考试过程中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不得顶撞监考教师,违反规定者视其轻重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4、考试过程中,不准擅自挪动座位,不准擅自离开考场,特殊原因必须外出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不得趴在课桌上睡觉,若经监考教师提醒不改者按违纪处理。

  5、学生必须严守纪律,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准互相交谈,不准左顾右盼,不准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不准有抄袭、帮助他人抄袭、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等行为,不准在考场中窥视、夹带、换卷以及传递纸条、使用通讯设备和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等作弊行为。

  6、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学生不得提前答卷,考试结束时应按时交卷,不得拖延,经催促不交者作“缺考”论处;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一律视为“缺考”。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前不准在考室附近议论答卷情况和高声喧哗。

  7、若发现违反考场规则或考试作弊者(包括提供条件给他人作弊者),监考教师应立即收缴其试卷,令其退场,在试卷上签字注明“作弊”字样,并将情况书面报告政教处。无论其达到目的与否,该科成绩均按零分处理。

  二、违规处理

  1、考试中出现违纪的学生,由监考教师及时上报年级组、政教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在全校通报,记入学籍档案。

  2、学校举行的入学考试、月考、半期考试舞弊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由家长带回家停课反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所有成绩记零分处理。一学期内有两次此类作弊行为发生,学校给予留校察看至勒令退学处理。

  3、市级统考、诊断考试,省级学业水平测试舞弊者,作弊科目记零分,给予留校察看处理,再次违反者予以勒令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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