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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教师交流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02-0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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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全面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教师队伍有序流动制度,不断优化教师队伍资源配置,全面提高全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依据《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川教[2006]6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交流制度如下:

  一、基本原则

  遵循“因地制宜、合理流动、均衡配置、结构优化”的原则,将教师流动与核岗定员相结合、调整充实与培训提高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引导教师队伍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由城镇学校向偏远学校流动。

  二、工作目标

  1.全面实施教师和校长定期交流制度,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机制基本建立。

  2.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机制趋于常态,教师队伍配置均衡,教师队伍结构更趋合理,管理水平、教育质量稳定提升。

  3.淡化校际关系,促进城乡之间义务教育学校差距明显缩小。

  三、措施

  1.实行教师、校长定期交流,教师、校长在本校任职满9年以上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一般应在同层次学校间进行交流轮换,对年龄男满50岁、女满45岁的教师(校长)可不纳入交流轮换范围。交流轮换的区域范围原则上控制在本乡镇内。

  2.实施城区学校教师支教制度。城区学校教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各级各类骨干教师或者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必须有在农村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

  3.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向在农村学校工作时间较长的教师倾斜。

  4.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向在农村工作时间较长的学校教师倾斜。

  5.对在同一学校任教(任职)满9年以上的中小学教师、校长,安排交流轮换而不服从者,当年年度考核等次最高只能评定为“基本合格”,之后三年也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并不得参与各种评优及特级教师的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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