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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图书资料管理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02-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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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应以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为指导和标准,加强图书馆技术环境建设,配置文献保护、传输、打印、复制设备,努力将其建设成为学校书刊资料中心,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

  二、学校应按《图书馆(室)藏书量》和《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配置图书、报刊、工具书和教学参考书。师生借阅图书流通量不低于藏书的2/3。

  三、图书资料购回经履约验收合格后,加盖专用章,进行总括登记和个别登记,按《中国图书分类法》(中小学第四版)对图书资料进行分类、著录、编目、排架。高中学校、24个班及以上规范初中、小学,装备图书电子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校园网上查阅,其余学校实行微机录入、查询。非书资料要按国家《非书资料著录规则》进行分类、著录、索引、入柜或排架,并向师生推介。

  四、学校图书资料设专人管理,专库存放。书库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入内,可对本校教师开架。有保存价值的期刊和报纸,应完整收集、年终装订成册,视作图书管理。保持室内整洁和适当温度,防尘、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书柜、书架、书签标识明显。图书资料纳入校产管理,确保帐物相符。管理人员变动要严格清点、办理移交手续。

  五、学校图书资料限本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凭证限量借阅,《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学生每人每次可借1--2本;学科教师每人每次不超过5--10本,资料类可根据实际情况借全套。工具书和珍贵藏书不外借。所借图书学生限期1月、教师限期3月,到期应归还或办理续借手续。逾期故意不还者,应酌情罚款并及时追回。

  六、书刊资料丢失、损坏,应按原价2~5倍赔偿、珍贵藏书不低于10倍赔偿。多卷书按整套书赔偿。合订期刊按合订本整套赔偿。

  七、学生期末、转学、休学、毕业,教职工工作调动,须还清所借图书资料方可离校。

  八、图书资料应定期剔旧,造册报批后及时注销 。对与时事政治不相符合、违禁的或已无保存价值的图书资料,应及时下架,妥善处理。

  九、借阅时要保持安静,禁止喧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不得乱丢纸屑、果壳,不得随地吐痰。

  十、违反本规定和其他相关制度,经批评无效,本室有权取消其图书资料借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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