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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试尝、留样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02-2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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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餐由食堂管理人员对当餐所供应的所有食品试尝,每份不得少于10克,试尝后30分钟无异常反应方能向师生供应。

  二、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

  三、学校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00克,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

  四、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五、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或盖上),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

  六、食品留样必须立即密封好,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

  七、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

  八、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时间到满后方可倒掉。

  九、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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