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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03-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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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二)县委各部办委,县政府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正科级事业单位及各人民团体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组织关系在我县的上级垂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四)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单位内设科股室负责人。

  二、实施廉政谈话的部门和人员

  对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各级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分级负责。对单位科级以上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单位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单位股级以上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单位的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根据需要,县纪委(监察局)也可以直接对各单位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

  三、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谈话主要分为定期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三种类型。

  (一)定期廉政谈话

  1、本年度所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及进展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3、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4、执行“十不准”情况;

  5、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

  6、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有关情况。

  (二)任职廉政谈话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同时提出廉洁从政要求,勉励他们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三)诫勉谈话

  纪检监察部门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1、在工作中,利用手中权力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群众有反映的;

  2、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道德品质方面群众有反映的;

  3、在工作和社会交往活动中有不良表现,群众有反映的;

  4、群众有反映,组织认为应该提醒、劝勉或需要由本人说明的其它方面问题的。

  谈话中注意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四)警示谈话

  纪检监察部门针对有关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进行警示谈话:

  1、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机关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不力或有抵触表现的;

  2、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强,不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所应承担责任内容的;

  3、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正之风滋长,出现违纪苗头的;

  4、随意传播、泄露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民主测评较差票达30%以上的;

  6、接到涉及领导干部重大问题信访举报的;

  7、其他相关问题。

  在警示谈话中,对于单位的工作情况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四、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二)廉政谈话要以批评教育为主,针对性要强,实事求是。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谈话对象总结教训,改正错误。

  (三)各级纪检组与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要通过交流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取得共识。

  (四)对涉及领导干部的比较敏感的问题,要注意保密,重大问题不要随意表态;涉及谈话应注意的原则问题,必须打招呼提醒。

  (五)进行廉政谈话时要做好记录,之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及时向党组报告。

  谈话人、记录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任何情况。

  (六)谈话对象对廉政谈话要积极予以配合,对需要说明的问题,要客观的、实事求是地做出说明,对不予配合或拒绝接受廉政谈话的,要给予批评教育。

  (七)谈话对象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群众反映。发现有打击报复行为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八)廉政谈话后,谈话对象仍不接受告诫、劝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进行必要处理,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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