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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学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03-3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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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第一条  为了抓好我县中小学教学管理,突出教育教学中心工作,落实《恩施自治州中小学教学工作常规》,预防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违规行为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没有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岗位工作完成不力的以及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教学行为或事件。
    
二、教学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教学违规行为:
    1
、校长没有深入教学第一线,兼任教学工作每周少于4课时(18个班以上规模的学校可以略低于4课时,24个班以上规模的学校可以不代课)。
    2
、校长每两周听课、评课少于1节,每学期听课、评课少于10节。
    3
、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主任、教科室主任每周听课、评课少于1节,每学期听课、评课少于20节。
    4
、教务主任没有按要求组织好考试检测工作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5
、任课教师无学科教学计划、校本教研计划、培优辅差计划。
    6
、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工作安排,不完成教学任务。
    7
、教师不按有关要求参加教研活动,每三周参加教研活动少于一次。每学期听课、评课少于10节。
    8
、不备课上课;不按新课程标准备课或完全使用旧教案;备教不同步;不按要求准备和使用教学器材。
    9
、不按课表上课;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停止课程或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挤占其它学科课时授课。
    10
、没有按《恩施州中小学教学工作常规》的要求组织课堂教学。
    11
、不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提前学生到校时间或推迟放学时间;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离课堂、随意拖堂。
    12
、在教室抽烟或酒后上课;上课期间拨打、接听电话或发信息;无特殊情况坐堂讲课;上课衣冠不整;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
    13
、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做其它事;在校时间不经学校批准随意让学生回家请家长、取物品。
    14
、教学过程中出现知识性错误;散布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
    15
、布置作业随意,不要求学生交作业,批改作业马虎甚至不批改,批改后的作业不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16
、随意变更统一规定的考试时间、地点、学科或试题;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或标准答案;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放纵考生舞弊;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17
、监考迟到、缺席;擅自请人代监考;不履行监考职责;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要求学生提前或推迟交卷;回收试卷有误或不按要求装订试卷。
    18
、不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报送成绩;不按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人为原因造成学生成绩登记失实。
    19
、按考试成绩给全体学生排名次,并在公众场所公布排名结果。
    20
、不能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培优辅差。不能耐心对后进生进行学业辅导和心理指导。
    21
、教学质量长期低下,家长反响强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2
、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报告、处理;上课发现学生不在课堂,不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通报;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在教学活动中,因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因教学指导、管理不当造成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
    23
、升旗、两操、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秩序混乱或发生安全事故。
    24
、学籍档案混乱、变更手续不全、记录不明或失实;在规定的保管时间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原始学籍;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5
、向学生推荐非准入教材、教辅资料或学具;组织参与服务性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违规办班、有偿补课等。
    26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以及罚作业等行为;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歧视学困生,给学困生单独编排有损学生自尊的座位,随意拒绝学困生上课,不给学困生批改作业,或胁迫其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等。
    27
、干扰学生或同行评教,影响评教、评学结果的公正性。
    28
、学期末没有书面教学工作总结。
    
三、教学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行政处理的种类包括:书面检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销教师资格并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  若责任人违背以上所列条款,视其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确定违规行为等次。若为一般违规行为,给予校内书面检讨、中心学校(县直学校)对其诫勉谈话的处理;较大违规行为,给予乡镇内书面检讨,乡镇(县直学校)通报批评的处理;重大违规行为,给予县内书面检讨,全县通报批评的处理;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将给予责任人相应等次的行政处分,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  学校应建立教学违规行为的排查、认定和处理机制。设立由学校工会主席牵头的各方代表参加的教育教学违规行为处理领导小组。
    
第七条  教学违规行为由学校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记录、调查、取证、核实,填写建始县中小学教学违规行为记录表。并由校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后给当事人下达教学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
    
第八条  一般违规行为由学校核查处理,报中心学校备案;较大违规行为由学校核查,乡镇中心学校处理,报县教育局备案;重大违规行为由学校调查申报,中心学校核查,报县教育局处理。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由中心学校申报,县教育局核查处理。县教育局随机到校检查或根据举报,一旦发现教学违规行为,查证落实后直接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  一学期内同一个当事人累计出现三次教学违规行为,应该视为教学事故,加重处理。
    
第十条  对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教学事故的学校,取消校长、分管校长、学校当年申报和评选各种个人或集体荣誉的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对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校长、分管校长,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记入教师师德档案,作为对教师考核奖惩、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在岗的所有教职员工均适用本办法。高中阶段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比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条中未列举的其他类似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比照相应条款进行认定和处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教学违规行为系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经查实后,对教学违规行为当事人可从轻处理或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三十日内向做出处理部门的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诉三十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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