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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及防火防爆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06-0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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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了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三、各年级处室购买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情况,应事先向校监保科书面报告备案。

  四、各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别包装、分别运输、分别储存,严禁混装、混运、混存。

  五、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容器、包装应完好、可靠,并采取防静电、防明火等安全措施。其运输车辆,未经校保卫处批准,不得进入校内。

  六、凡拥有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年级处室,应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建立健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管理及防火防爆制度,张贴上墙,严格执行。

  七、各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确定专人管理,定点存放。存放地点的通道间距、灯光等电源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防止跑、冒、滴、漏的事故发生。使用时,应严格履行领料登记制度。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存放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应严格执行《黄梅一中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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