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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管理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07-1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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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师、职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全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员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教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晋升、休假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实行竞聘上岗。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职员工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热爱学生、敬业奉献。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遵循教育规律,服从学校行政的工作安排,勤奋学习,踏实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教师应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作业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职工应提高服务意识,自觉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有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学校对教师业务学习给予时间和经济支持。

  第三十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奖励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如有异议,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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