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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教育乱收费、乱办班、乱发教辅资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07-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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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教育行为,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和学生课业负担,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违反教育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实施乱收费、乱办班、乱发教辅资料行为的,教育局除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处理之外,对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教育乱收费、乱办班、乱发教辅资料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取的;(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三)违反规定以择校费、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五)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六)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七)收费时不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的;(八)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社会捐资助教款收入不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储存、管理、使用办法执行的;(九)在职教师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或上课前、放学后等时间,在校内外对学生进行有偿教学活动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十) 在职教师在校、在家或租赁房屋举办各种收费性质的“特长班”、“提高班”、“兴趣班”、“辅导班”(非亲属子女3人以上认定为办班行为)的;(十一)在职教师留下新课内容放到课外进行有偿家教或辅导的;(十二)在职教师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所教学生参加校内外举办的各类有偿办班补课;或以家长同意为理由,组织有偿办班补课的;(十三)指使、默许、授意、纵容班主任、科任教师在校内(外)有偿办班补课的;(十四)将校舍、设施设备等办学资源租(借)给社会办学机构或个人办校、办班,或与社会办学机构或个人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兴趣班、提高班等;(十五)同一些不法书商、民办书店或推销人员相互利用,强行或变相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或强行要求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资料的;(十六)教师在讲课、辅导、考试过程中,采取主观故意的做法,专门选取一种或几种教辅资料的内容,诱导或变相强迫学生购买使用这类资料,从中谋取好处的(凡是在班级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学生有同一种教辅资料的就可以认定该科教师有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的行为);(十七)组织学生统一购买自行编印的教辅资料或书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发放奖金、补贴等,或者挥霍浪费的;(二)学生代管费、伙食费违反规定开支,侵占学生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调查乱收费、乱办班或乱发教辅资料行为过程中,拒不提供情况,或出具虚假资料,或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造成后果的;(四)当年同一单位发生两起以上较典型的教育乱收费、乱办班或乱发教辅资料行为、案件的;(五)因乱收费、乱办班或乱发教辅资料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群众反响强烈的;(六)其他因乱收费、乱办班或乱发教辅资料行为造成恶劣后果的。

  第六条 教育乱收费、乱办班或乱发教辅资料行为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

  收费、办班、发教辅资料行为承办人(以下简称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具体指收费行为单位的总务、财务人员和参与收费、办班(补课)、发教辅资料的有关教职员工。

  收费、办班、发教辅资料行为审核人(以下简称审核人)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具体指收费、办班、发教辅资料行为单位的分管副职领导。

  收费、办班、发教辅资料行为批准人(以下简称批准人)是主要领导责任人,具体指收费行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承办人)的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办班、发教辅资料行为,导致乱收费、乱办班或乱发教辅资料行为后果发生的;(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乱办班、乱发教辅资料行为后果发生的;(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导致教育乱收费、乱办班或、发教辅资料行为后果发生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或单独追究直接领导责任人(审核人)或主要领导责任人(批准人)的责任:

  (一)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乱办班或乱发教辅资料行为后果发生的,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乱办班、乱发教辅资料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三)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乱办班、乱发教辅资料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责任。

  (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教育乱收费、乱办班、乱发教辅资料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五)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乱办班、乱发教辅资料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第九条 凡有教育乱收费、乱办班、乱发教辅资料行为的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二)警示训诫;(三)通报批评;(四)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五)行政处分;(六)没收非法所得。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条 对教育乱收费、乱办班或乱发教辅资料行为要按照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责任追究,对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反响特别强烈的可以加重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存在教育乱收费、乱办班、乱发教辅资料行为,但尚未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主动纠正错误行为,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违反规定的责任人,由纪律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因教育乱收费、乱办班、乱发教辅资料行为被追究责任,受到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项处理的,对被追究责任人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要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确定责任人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经初步核实属实的;(二)在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或行风评议代表、行风监督员明查暗访中被发现并要求调查处理的;(三)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四)在新闻媒体上被公开曝光的;(五)其他有必要进行调查的。

  第十五条 调查处理教育乱收费、乱办班、乱发教辅资料行为案件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六条 被追究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可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行政机关提出复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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