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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07-3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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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学校和家长的共同愿望,为进一步加大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明确安全责任,学校(甲方)特与学生家长(乙方)签订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的。

  2、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3、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活动或其他活动。

  4、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没有组织、管理未成年人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5、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6、对未成年人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人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二)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是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型、偶然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四)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而由学生的监护人或按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二、学校加强安全教育,杜绝事故隐患,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学生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造成的责任事故,学校不予承担责任,由学生家长和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人承担。

  1、不准谈恋爱,传递恋爱信件或做与之相关事情。

  2、不准私自游泳、玩火、在寝室里点蜡烛。

  3、不准斗殴、攀高、弄险、赶车、扒车等。

  4、不准上下楼梯拥挤、追、跑、赶、闹。

  5、不准打饭打水插队,要小心防烫伤。

  6、不准私自外出,特别是翻越围墙外出。

  三、甲乙双方应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经常对学生活动情况进行询查,发现有危及安全的行为问题及时联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此责任书甲乙双方共同商讨签订,各执一份,共同遵守执行,

  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学生毕业离校。

  甲方:学校校长(章)                    乙方:家长签名:

  班主任签名:                            学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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