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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异常情况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09-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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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生异常情况管理,加强学生在校期间安全问题防范,防止校园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校园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普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以下统称学校)的学生异常情况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异常情况管理按照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遵循规律、联防共建的方针,坚持以学生安全为中心,以学校、家长、学生为抓手,以《宜昌市中学生异常情况联系手册》为主要载体,实行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各履其职、各担其咎和跟踪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生异常及相关情况主要包括:

  (一)打架斗殴、赌博、盗窃、吸毒、私藏凶器、贵重物品被盗等治安事件;

  (二)经常迟到、旷课、晚归、夜不归宿、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破坏公物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三)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特异体质,急重病,传染性疾病,突发发热发烧、全身乏力、头痛头晕等身体疾病及异常;

  (四)早恋、失恋,追星失控,有厌学、轻生倾向,离家离校出走及失踪,学习成绩明显下降等问题;

  (五)有性格缺陷、自卑敏感、脆弱多疑等心理问题;

  (六)发生社会人员侵扰学生安全、食物中毒、校舍安全、教学实验伤害、车辆伤害、火灾伤害等事件;

  (七)父母离异、失业、外出务工、严重疾病,学生寄养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等家庭问题;

  (八)其他异常情况。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异常情况及对策研究,指导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学生异常情况管理,督促学校落实学生异常管理任务,协调处理学生异常管理问题,检查考核学生异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加强关爱学生的教育,使教师切实履行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在校安全管理;对家长就学生安全问题建立必要联系。成立学生异常情况管理领导小组,落实分管领导和专兼职人员,加强学生异常情况管理;按照“关爱学生、人人有责”的要求,把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位领导、管理干部和教师,联系到每个学生家庭和学生;做好工作安排,定期检查工作,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按程序上报学生异常的紧急、重大情况。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点学生人数。1、班主任每天早上第一节课、下午第一节课、晚自习课(高中)各清点或委托清点一次所在班级学生人数;2、科任教师上课前清点所在教学班学生人数;3、寄宿制学校管理员每天晚上清点一次住宿学生人数;4、清点学生人数情况应每天记录在案,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查。

  (二)询问异常情况。1、班主任每天询问学生是否有异常情况;2、体育教师每次体育课前询问学生身体异常、不适宜参与体育锻炼的情况;3、学校各类校内外实验、实践活动的组织者应事前询问学生是否存在身体异常情况;4、学校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在事前应询问学生是否存在身体异常情况;5、询问学生每天(每次)的异常情况应记录在案并备查。

  (三)为每个学生配置《宜昌市中学生异常情况联系手册》,以班主任为主,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内容,对学生异常情况进行常态化管理。

  (四)若遇学生异常情况,当职教师和人员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人员并告知学生家长,采取相应对策,尽力避免学生意外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扩大。

  (五)对每起学生异常情况进行登记,在《宜昌市中学生异常情况联系手册》上写明情况或专题向家长反映情况。

  (六)对学生异常情况及时处置,每个月进行汇总,每学期进行小结,每学年进行总结,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时刻关注子女思想、行为、身体、疾病等方面的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对子女进行安全教育和监管;与学校就子女在校安全问题建立必要联系,加强与学校的联系与沟通,客观向班主任等人员反映子女异常情况,及时掌握子女在学校的异常表现情况,并在《宜昌市中学生异常情况联系手册》上写明情况或专题反映子女异常情况。

  第八条  中学生应不断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一)主动服从学校、家长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二)每天对自已的思想、行为和身体等情况进行感知和评价,对异常情况及时向家长和班主任或科任教师报告;(三)将自已的异常情况填写在《宜昌市中学生异常情况联系手册》上,对不便填写的内容,可采取其他方式向班主任或科任教师和家长说明;(四)寄宿制学校各寝室室长应及时向学校宿舍管理员报告住宿学生就宿异常情况;(五)协助学校对其他同学异常情况进行管理,客观向学校反映同学的异常表现。

  第九条  学生异常情况按下列程序管理

  (一)及时发现。学生、学生家长、学校应时常关注学生异常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必须揪住不放,及时问明情况,作好报告准备;

  (二)及时报告。学生异常情况出现后,学生本人应及时主动向家长、学校报告;家长应及时主动向学校报告;学校应及时主动向家长报告。按照“谁先发现、谁先登记”的原则,将异常情况记入《宜昌市中学生异常情况联系手册》,并传送给另两方填写知晓意见。涉及隐私不便公开的事项,可另行书面报告。同学间应及时主动将同学的异常情况向学校领导或所在班级教师报告。

  (三)及时处置。对学生在校发生的急危重疾病,学校应及时呼救120急救中心施救,同时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向学校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对慢性疾病的学生,家长应加强应对和防范,对子女进行严禁事项教育,告知学校协防,防止疾病拖延加重,避免酿成后患。对学生在校重大社会治安事件,学校应及时呼救110公安部门帮助组织处置,并尽力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扩大;对学生的一般问题,学校应加强教育,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告知。对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家庭,学校应深入了解情况,取得社区和社会各方支持和帮助,积极参与化解家庭困难、问题和安全隐患。

  第十条  建立学生异常情况管理与考核制度。学校校长是学生在校异常情况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应切实担负领导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学生异常情况管理任务,签订责任书。学校分管安全的机构是学生在校异常情况日常管理工作部门,其他相关机构是协助部门,应强化在校学生的异常情况管理,督促班主任和教师及职工、家长、学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班主任教师、学生家长应互留联系电话,便于及时联系,应对学生异常情况。有电话的学生也应将电话告知学校。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状况和存在一定问题的家庭要严格保密,避免对学生造成负面影响。

  各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应及时上报学生异常重大情况,每月25日前随安全管理月报表上报当月学生异常情况,每学期期末和每学年年末上报学生异常情况管理工作总结。

  将学生异常情况管理纳入“平安校园”创建、学校年终目标考核和县市区教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促进各地各校落实学生异常情况管理责任,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第十一条  建立学生异常情况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异常情况管理失职失当失策并酿成重大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表彰先进、评定职称上实行“一票否决”。

  家长、学生在学生异常情况管理中失职失范,并酿成重大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可结合学生年龄、学生管理、家长参与等特殊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日。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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