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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学校管理委员会章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0-1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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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长学校管理委员会章程

  (草  案)

  为了加强学校、社会、家庭之间的联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力量,办好社会主义学校,培养“高素质”建设人才。学校决定成立家长学校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家长是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的一股积极力量,家长学校管理委员会是代表家长的意愿参入学校管理和家长学校管理工作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二条:家长学校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实行政治民主、教学民主、管理民主的基本形式之一。

  第三条:家长学校管理委员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正确处理教师、家长、学生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家长的积极性,努力办好社会主义学校。

  第四条:家长学校管理会委员会的组织原则:委员的产生由学校老师、领导及家长推荐,学校校务会和家长所在的单位协商决定。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家长学校管理委员会要团结广大家长,关心孩子们健康成长,支持学校工作,和全体教师一道共同教育好学生。

  第六条:协助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和组织家长学校的授课学习,研究讨论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把孩子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七条:家长学校管理委员会要关心、支持学校的建设发展和重大活动。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做出贡献。

  第八条:家长学校管理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听取学校行政的工作汇报,帮助行政和教师改进工作。

  第三章  职  权

  第九条:家长学校管理委员会有权讨论审议学校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第十条:听取广大家长意见,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为学校工作排忧解难,献计献策。

  第十一条:家长学校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工作积极和成绩突出的老师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严重失职、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老师予以批评帮助。

  第十二条:家长学校管理委员会有权督促学校行政工作,对不称职的领导可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家长学校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教育子女好的家长表扬奖励,推广他们的教育经验,对子女不负责任、教育方法粗暴的家长,给予帮助教育,严重的可向家长单位反映情况,纠正其错误的教育方法。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家长学校管理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和委员。由学校党政领导、有关单位、当地办事处、派出所及家长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家长学校管理委员会每个学期定在开学前,学期结束召开两次会议,研究学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

  第十六条:家长学校管理委员会对家长代表有权表扬奖励,也能对不称职的家长代表予以改选,并向其单位说明改选原因。

  第十七条:家长学校管理委员会的代表,如有变动和缺额,应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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