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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关于违反教学常规基本要求的处罚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1-0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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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全面实施学校制定的《长郡梅溪湖中学教学常规基本要求》,督促教师执行教学常规要求,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1、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者,作调离岗位或下岗处理。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者,通报批评,同时视情节轻重,作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调离岗位、下岗处理。

  3、在各类监考工作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作调离教师岗位处理。

  4、在全市考试或联考阅卷工作中有舞弊行为者,作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调离教师岗位处理。

  5、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作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年度奖金、年度考核不合格、调离教师岗位等处理:

  1) 二分钟预备铃响后没有及时进教室。

  2) 没有按时下课。

  3) 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私下调课、代课。

  4) 第二课堂没准时到岗。

  5) 不按时参加市、区、校的教研活动

  6) 上课无教案。

  7) 不参加集体备课活动。

  8) 不认真、及时地批改、检查作业。

  9) 未经许可,私自不让学生上课。

  10)未按要求完成听课任务。

  11)未完成在备课组内开设公开课。

  12)未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教育教学任务。

  6、在课堂教学中未履行职责者,参照上述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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