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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育乱收费追究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1-1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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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治理和严肃查纠各种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湖南省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对违反教育收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实施乱收费行为的,除由物价、财政、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处理之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本制度实行追究。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加强监督检查,对乱收费行为可以调整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的;

  (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以择校费、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收取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五)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六)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

  (七)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八)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

  (九)收费时不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的;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社会捐资助教款收入不按财政规定的资金储存、管理、使用办法执行的;

  (十一)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发放奖金、补贴等,或者挥霍浪费的;

  (二)学生代办费违反规定开支,侵占学生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调查乱收费过程中,拒不提供情况的,或出具虚假资料,或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造成后果的;

  (四)当年同一部门或班级发生两起以上较典型的教育乱收费行为;

  (五)因乱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群众反响强烈的;

  (六)其他因乱收费造成恶劣后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顶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或单独追究直接领导责任人(审核人)或主要领导责任人(批准人)的责任:

  (一)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二)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和批准人的责任。

  (三)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责任。

  (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五)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第九条 对教育乱收费要按照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序进行责任追究,对情节特别恶劣、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反响特别强烈的可以加重追究责任。

  第十条 存在教育乱收费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主观上没有故意,又能及时停止或清退乱收费款项,主动纠正错误行为,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对责任人执行责任追究,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必须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 因教育乱收费被追究责任,就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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