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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1-1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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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政策。

  第四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五条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国拨工资前五项之和)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公积金帐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留。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封存。下列几种情况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但仍保留在该职工的原帐户内。

  (一)教职工停薪留职时;

  (二)教职工因故被单位开除、辞退、及个人自动辞职、离职时;

  (三)教职工被劳动教养、劳动收容、被判刑停缴住房公积金时;

  (四)单位撤消、企业破产原因造成停缴住房公积金时;

  (五)教职工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如调入单住尚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时;

  因其他原因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停缴住房公积金时。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5、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

  6、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7、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人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并办理房产保险手续。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可由售房单位提供保证并办理抵押备案。

  (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3、借款人及其配偶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4、借款人首期付款有效凭据;

  5、抵押物(质物)合法的权属证明或保证人身份及收入证明,如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还应提供开发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及所售房产“五证一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利率和贷款年限:

  公积金购房贷款额度上限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最长期限为20年;公积金装修贷款额度上限为10万元,最长期限为10年。

  第十条 学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基数:学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国拨工资的前三项之和;

  比例:学校住房公积金目前缴存比例为8%,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比例将做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专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支取、封存、基数调整等有关业务,学校职工的有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均归口由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专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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