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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环境和饮食卫生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1-1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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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环境和饮食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校园,根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校区域的师生员工、家属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环境和饮食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参与、门前三包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爱卫会为全校卫生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环境和饮食卫生的规划、布置、检查、监督和管理。保卫科负责对校区内摊点等进行清理,共同做好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爱卫会、学生科等负责做好环境饮食卫生工作的宣传,增强师生员工文明意识和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 学校建筑物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和完好。各大楼挂置各类标牌,须经批准。全校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教职工住宅、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和吊挂有碍校容美观的物品。各大楼、住宅楼楼道走廊均应保持干净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第七条  在校区内设置的广告栏、宣传栏、路牌、招牌等建筑物须经学校总务科报校长办公室批准;残缺或内容过时的应及时维修、更换和拆除。

  第八条  校园道路、路沿石和各类井盖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塌陷破损的,由总务科及时维修更新。

  第九条  各类经营应在学校批准的范围内营业,并保持场地整洁,不得影响校容。

  第十条  各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做到“门前三包”、责任落实、定期清扫、确保整洁。并有权制止责任区内乱堆、乱放、乱扔杂物等有损环境卫生的现象。

  第十一条 道路和公共区每天 7:30以前必须清扫干净,整天保洁,果皮箱每天清理干净。各班级垃圾由各班送往垃圾车或垃圾站。教工生活垃圾不得堆放在垃圾箱内,应及时送往垃圾站。

  第十二条  垃圾站的垃圾定期运到垃圾倾倒场。

  第十三条 校区内基建、泥、木、水、电及装修工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施工场所必须围档作业。车辆运输出入工地如有污染道路应及时清扫或冲洗干净。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办理验收手续。职工住宅的房屋装修,应按房屋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将装修垃圾清运出校外。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果皮、烟头、纸屑、饭盒等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和污水,不得在校园内焚烧垃圾。

  第三章 饮食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饮食从业人员必须在市、县级卫生监督所进行体检和培训合格后,执健康证、培训合格证上岗。

  第十六条 上班必须穿戴工作衣帽。讲究个人卫生,严格执行“五四制”(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手、勤换衣服、勤洗澡)。

  第十七条 严禁工作时间内配戴各种首饰,私人物品不得带入操作间。

  第十八条 坚持日常卫生清扫,保持食堂内外及饮食场地的干净、整洁。定人、定时间、定包干区域,饭前整理,饭后清理, 桌椅随时抹净,地板每天拖洗。

  第十九条 严禁不符合“食品卫生法”的产品和原料进入食堂和小卖部销售。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操作规程,做好从粗加工、精加工、切配到炒作,最后配餐的工作,杜绝一切不规范的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加工间内荤、素食品的存放和清理都要分开,上道工序发现不合格的食物不能流到下道工序,各道工序完成后及时清扫干净。保持加工间内各种台面、砧板、盛具及地面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加工和售饭菜时吸烟、嚼东西,不准随地吐痰,乱丢烟蒂和纸屑。

  第三十三条 餐具清洗坚持“一刮、二洗、三过、四消毒”的原则。保证餐具无油腻、无水迹、无细菌。

  第二十四条 储存柜内和冷藏柜内存放食品,必须将生、熟食品分开,减少生熟食品的交叉污染。

  第二十五条 坚持日常卫生监督,随时接受各级部门的检查。发现问题,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平时考核情况进行奖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校园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二)对破坏校容环境卫生及公共卫生设施行为举报或制止有功的。

  (三)在校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外,由有关部门依据情节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饭盒、烟头等废弃物,一次处5元至10元罚款。

  (二)在建筑物、设施和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挂物、张贴、不按规定乱倒垃圾、乱堆杂物、乱停车辆、饲养家畜、家禽,一次处10元至50元罚款。

  (三)不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清扫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清运和处理垃圾。渣土、粪便,影响环境卫生;车辆运垃圾、渣土,不按规定密封污染道路;建筑施工不围档施工;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影响校容环境卫生;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一次处5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要理解和支持环卫职工的工作,任何侮辱、欧打校园环卫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交保卫科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校务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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