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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车辆使用规定(试行)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1-1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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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既保证教学及公务需要,又尽量节省开支,必须加强车辆管理,合理控制车辆使用,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用车范围

  (一)公务用车

  l、教师因公外出阅卷或带学生参加省级、市级竞赛(不含大面积初赛)。

  2、邀请有关教授、专家来校讲课。

  3、学校邀请上级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来校指导工作。

  4、财务部门到银行提取巨款。

  5、校级领导、科室主任因公外出开会、办事,或因公出差需到机场、车站、码头接送。

  6、保卫科紧急任务出车。

  7、学校统一订购的书籍、课本、资料或为学校采购的大量物品可派车运输。

  8、学校教职工因公外出办事、开会,到确无公共汽车直达的地方,在保证上述用车的情况下,可酌情考虑。

  (二)特殊用车

  1、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因病情严重需去医院检查、住院。

  2、学生重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需送医院。

  3、各工会小组每期可提供一次活动用车。

  4、其他特殊紧急情况。

  二、用车管理

  1、在职教职工申请用车需先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才能到办公室申请;离退休教职工用车除重病去医院可直接与总务处联系外,归口人事劳资科管理;教研组和年级组用车归口教导处管理。

  2、需用车单位或个人首先到归口部门负责人处详细填写用车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再由办公室审核,办公室根据事情轻重缓急派车,各用车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办公室的正常派车。

  3、凡申请使用车辆,一般应提前一天以上与办公室联系。正常情况下无办公室签发的派车单,驾驶员不得出车。一经批准出车,驾驶员接到派车单后,主动会同乘车人核实并在派车单上记载汽车起始行驶公里数。完成任务后,由驾驶员将实际公里数登记在出车单上,交乘车人签字认可。若用车人因故未能签名,则由驾驶员三天内找乘车人补签。没有乘车人(联系人)签字认可,各部门可拒绝结算公里数。

  4、各用车单位严格按分配公里数用车,里程5公里以下按5公里计算,超过5公里以上按实际里程数四舍五入计算。节约部分年底按公里数给予适当奖励,超过部分由用车单位每次按新车每公里2.0元、旧车每公里1.6元向学校财会室交款。

  5、坚持谁联系(乘车)谁负责的原则。如有搭车外出者,须主动与第一联系人协商。如需等候的,从停车半小时后起算,市内按每小时20公里、长途按每小时5公里,超过半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6、外租车辆,根据实际租车费数额按每公里2元换算成公里数算到使用部门。财会室在报销所有的士票和其它车票(不含公共汽车票)时均先经总务处审批(年度人头活动经费租车除外)。

  7、事务组每周对各部门用车公里数进行统计,每周一将上周的用车公里数报告到各部门负责人,并收回公里票,同时在校园网上公布。

  8、使用小车和大车一般限在长沙市内,出市须经车辆主管校长同意,出省须报经校长批准,总务处方可派车。

  9、学校小车及客车不承担物资运输。

  10.学校车辆一般为专人专车驾驶,不得借给他人使用。

  11、不允许徇私派车、开车、用车。

  12、驾驶员必须主动热情搞好服务,同时要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

  13、学校车辆原则上不承担外单位职工办理私事的任务,如遇特殊情况,在不影响上述用车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予安排。但一般只在市内,用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小时,且须按实际公里数收费,在用车途中的停车费、过渡过桥费等均由用车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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