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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实施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1-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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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做好我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长沙市和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

  1.晚婚: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即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2.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3. 少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政策规定,经批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4.优生:结婚应进行婚前医学检查,育龄夫妻应当接受优生优育指导,凡经确诊,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怀孕后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5.一孩《生育证》的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

  (1)未收养及未生育过小孩的已婚育龄妇女,怀孕第一个子女于妊娠3个月内,及时向女方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妊娠情况,未参加县人口学校学习的,须去县人口学校参加培训,取得《结业证》,并领取“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两份,到夫妻双方单位(或居委会)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凭此表,带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和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人口学校结业证及女方一寸近照两张,到女方单位或所在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一孩《生育证》。

  (2)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生育证》。孕产期健康检查时应出具《生育证》,遗失《生育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

  (3)医院凭《生育证》接生,并在《生育证》上填写婴儿出生情况,接生单位盖章,接生人签字。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根据《生育证》上的婴儿出生情况上报小孩出生,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婴儿出生3天内,其父母必须及时报告单位计划生育专干。如正值月末,需于24小时内报告,如遇假期或在外地生小孩,同样应及时报告。如有婴儿死亡或死胎的更应及时报告,并提供医学证明,否则,视为正常生育。

  (5)学校男女教职工配偶生小孩的,也应及时报告学校计生办,及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便享受学校各种优惠政策。

  二、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发工作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只有一个未满十四周岁子女的,可由夫妻双方申请,双方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核实,由女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2)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保证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3)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有两个孩子,死亡一个,保证不再生育的。

  (4)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孩子,保证不再生育的。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l)一对夫妻已生育两个孩子,送给他人收养一个的;

  (2)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又生育一个的;

  (3)已生育两个及其以上孩子的夫妻;

  (4)夫妻离婚后各带一个孩子的;

  (5)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

  三、关于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

  1.夫妻双方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过批准,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5)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孩子在内地定居的。

  2.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二十五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四年以上;但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缩短为二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在怀孕前,应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夫妻双方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核实,街道计生办审查,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如违反并坚持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条例处理。

  四、关于节育措施及节育待遇

  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应采取上环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二个孩子的,夫妻一方应采取结扎为主的绝育措施,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上环、结扎的,应采取其他避孕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2.鼓励采取节育措施,增加休假日和节育待遇。

  (二)已有一个孩子的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发给营养补助费150元;已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发给营养费40元;绝育后因手术失败再次复孕,进行第一次人工流产,发给营养补助费50元;均按“手术常规”休假,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出勤奖励工资、课时工资照发。

  (2)已有一个孩子的妇女放置节育环,休假补足到五天,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出勤奖励工资照发。

  (3)上环后第一次怀孕,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者,发给营养补助费20元,按常规休假;上环后第二次怀孕,采取补助措施终止妊娠者,按常规休假,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出勤奖励工资照发。

  (4)凡采取上述以外措施避孕失败而怀孕,实行终止妊娠者,休假按事假处理。

  五、关于计划生育优待政策及其奖励

  1.男女双方均系初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各增加婚假12天(共15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一个月;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一个月;产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增加的假期期间,基本工资和出勤奖励工资照发。

  2.对自愿终生只生育一孩并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晚婚晚育职工的妻子分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假期内基本工资和出勤奖励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先评奖。

  3.凡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1)每年发给保健费和福利费共240元。单职工120元(单职工配偶是农民或城镇无工作的居民发给240元)

  (2)每年为每个独生子女购买一份“安康保险”(双职工者购买2份)。

  (3)独生子女患病住院,需要家长陪护者,一年内母或父可请陪护假7天;假期内,基本工资、出勤奖励工资照发。

  4.独生子女考入省外大学,第一年其父母可请2天陪送假(路程假除外),假期内,基本工资、出勤奖励工资照发。

  5.独生子女的父母退休后依法领取退休金的,按文件规定增发本人标准工资  5%的补助费(按100%发给退休金的不再增发)。终身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享受本条例关于退休金的待遇。

  6.独生子女招工、就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7.生育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因发现孩子患有非遗传性残疾或有其它严重生理缺陷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等原因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经审查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生育二孩条件和生育时间的规定,可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自生育第二个孩子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有关独生子女的一切优待,并将其从领证之月起至停止优待之月止所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其它费全部收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不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除停止一切优待,退回全部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其它费外,还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限制与处罚

  1.对违反本“办法”不采取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妻,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并责令采取节育措施,当年不得评优评奖。

  2.违反本“办法”超生一个孩子的,对夫妻双方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违法生育包括以下几种:(1)违法多生育;(2)提前再生育子女;(3)未取得《生育证》而再生育子女;(4)非婚生育;(5)非法收养。

  3.减少非意愿妊娠,如有计划外怀孕应立即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4.领取《生育证》后非医学原因实行性别选择终止妊娠,或者生育后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或者自报婴幼儿死亡又无确凿证据证明死亡的,《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发给《生育证》;强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拒绝接受孕情检查,以及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检查的;

  (2)为违法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

  (3)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

  (4)侮辱、威胁、殴打或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5)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

  七、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1.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校计划生育专干组成的学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讨论、研究、管理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保证计划生育专干有50%的时间从事计划生育工作,要建立计划生育档案、台账和育龄夫妻落实节育措施的账本,并做到人账相符,情况清、底子明;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要及时准确填送计划生育报表,要积极主动地对育龄妇女进行计生政策宣教和各期卫生保健宣传,做好查访工作并及时记载,发现情况,及时汇报和协助处理。

  3.坚持把计划生育纳入党政议事日程,布置教学工作(生产)时,同时布置计划生育工作,检查总结教学工作(生产)时,同时检查总结计划生育工作;一般每个季度召开一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会议,每个学期向党政领导汇报一次计划生育工作。

  4.发挥学校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如运用多种形式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节育的宣传教育活动,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照顾五保老人,保护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等。

  5.注意工作方法,讲究工作效果,坚持“三为主”(即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工作方针,力争做到“三无”(无计划外生育、无未婚生育、无大月份引产),实现“三率”(计划生育率、节育率、独生子女领证率)100%。

  6.开展优质服务工作,做好育龄妇女生殖保健及产后、术后的随时查访工作。指导育龄妇女结合自身实际,做好避孕节育工作。

  7.把自觉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纳入学校评比奖励。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调资等范围,对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参照上级有关精神及学校评比奖励办法进行表扬奖励。根据上级计划生育文件规定,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和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可享受计生岗位津贴。

  8. 加强流动人员的管理,对流出(入)人员要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进行查证、验证。按规定进行B超孕检。

  八、其他规定

  1.“半边户”是指男方在我校工作,女方没有工作单位而居住在我校的。(其中,女方为城镇居民的,由居委会管理;女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学校管理)。必须将女方计划生育情况和小孩情况报告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便管理和服务。

  2.如有离异的教职工,必须及时报告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否则,影响将来结婚和生育。

  3.新调入或聘入的教职工,到校报到的,应将原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交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便管理和服务。

  4.调走或落聘离开学校的教职工,应在离校前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相应手续。

  5.档案不在学校的教职工,在办理《结婚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必须到原档案所在地计划生育办公室签意见盖章后方可办理。

  6.学校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1)凡是望城县户口外流入我校务工、经商、居住的18一49周岁的育龄男女均纳入我校流动人口的管理。

  (2)各部门使用临时工的,由部门负责人向学校签“用工单位计划生育合同”。

  (3)房屋出租的部门或教职工,向学校签“房屋出租户计划生育合同”。

  (4)教职工家里请了临时工,向学校签“计划生育责任保证书”。

  7.凡“办法”中未纳入的内容,均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今后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当随时修改、补充。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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