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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外来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1-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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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离开户口所在地来我校探亲、访友、务工等在校居住的人员均为外来流动人口。

  二、外来流动人口在到达学校三日内,应向学校保卫科申报登记,办理《雷锋学校出入证》,十五日内向当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暂住证》。

  三、外来流动人口在我校应遵纪守法,爱护学校一切公共设施,讲究环境卫生,并随身携带好《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雷锋学校出入证》,以便查验。

  四、学校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外来流动人口进出校门,并协助外来流动人口到保卫科进行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办理《雷锋学校暂住人口出入证》、《雷锋学校临时出入证》)。

  五、外来流动人口没有办理、出示相关证件,学校各部门不得聘任其在校从事务工、经商、居住、基建施工。

  六、学校保卫科对没有办理相关证件的流动人员,一经查实,将其劝离学校,并不得在校从事任何劳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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