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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聘任制暂行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1-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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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聘任制的依据

  制定教职工聘任制的现行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湖南省教育厅、人事厅《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湘教人字[2002]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文件以及湖南师范大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

  二、聘任制的意义和原则

  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是学校校长负责制的重要方面,对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好实施素质教育示范学校具有重要意义。

  在科学合理设置岗位的基础上,坚持聘任条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以及聘任与责、权、利挂钩的原则。

  三、聘任的条件和不予聘任的对象

  (一)聘任的条件:

  1、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思想品德端正,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能为人师表。

  3、具有与聘任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或管理、专业水平,持有相关证书,符合聘任岗位的聘任条件。

  4、身体健康,能胜任和承担所聘任的工作,且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凡经学校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任:

  1、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2、不服从组织分配,不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仍不改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侵犯学校权益的。

  5、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超过20个工作日的。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四、聘任方式及聘任期限

  全校教职工实行双向选择,聘任上岗。

  1、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教育局县委组织部考核、任命,任期一般为三年。党总支和工会负责人按有关选举办法和干部管理权限及任期聘任。

  2、科室(部门)负责人由校长提名,报县教育局县委组织部备案,任期一般为三年。

  3、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由教务科考查、提名,校务会议审议,校长批准聘任,聘期为一至三年。

  4、教师由年级组长提名,教务科会同教研组长协商调整,报校长批准聘任,聘期为一至三年。

  5、职员、教辅、工勤人员由各科室(部门)按“定编、定岗、定责、定量”的原则,由各科室负责人提名,校长批准聘任,聘期为一年。

  五、名类人员聘任的办法

  (一)教师

  1、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凡未获教师资格证的原则上不能聘任在教师岗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教学效果好的可以试聘,待获得教师资格证后方可转为正式聘任。

  2、学校按教育、教学等教师工作岗位,先确定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和各年级教师岗位职数,然后教师填写《选岗意向表》,教研组与年级组协商提出人员初步安排方案,教务科平衡调整,经校务会议审定后,正式聘任。

  (二)职员、教辅、工勤人员

  1、校级、科室(部门)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任期制,任期内按所任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2、学校根据上级有关编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按科室(部门)下达编制数和岗位设置范围。

  3、各科室(部门)将各岗位的工作职责、任职条件、基本待遇予以公布,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

  4、实行科室(部门)和学校分级聘任,先由个人填写《选岗意向表》,然后科室(部门)提出聘任意见,经校务会议审定后,正式聘任。

  六、聘任工作的基本程序

  学校聘任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6月份,聘任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1、根据本校实际,召开教职工大会,进行新学年聘任工作动员。

  2、向全校教职工公布学校设置的所有工作岗位、所需人数和聘任条件、工作职责,供教职工选择或对外公开招聘。

  3、教职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意愿提出应聘申请,填写“选岗意向表”。

  4、校长或分级聘任责任人对照聘任条件、岗位职责对应聘者进行考试或考核,提出聘任意见。

  5、学校校务会议对聘任人员进行审定,确立正式聘任对象,并张榜公布。

  6、校长与应聘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书或签发聘任证书。

  七、聘任的民主监督

  教职工对聘任工作中的问题,有权向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工会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反映教职工对聘任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校长应认真听取教职工对聘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做出正确的决定。不予聘任和解聘教职工需经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聘任制暂行条例的产生和施行

  本暂行条例结合国家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听取教代会人事委员会意见,经校务会议研究修订、校长批准,从2004年8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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