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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聘任制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1-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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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雷锋学校教职工聘任制暂行条例》精神,全校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并按“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聘任手续。受聘的教职工聘期内按国家和学校的工资、津贴、福利等有关政策和办法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学校每学年根据学校的考核条例对受聘教职工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归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续聘、奖惩、晋职、晋级的依据。

  三、职工续聘、解聘、辞聘按学校与教职工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办理。

  四、有教师资格证在非教学岗位的教师,经本人申请,试教合格,可竞聘到相应的教学岗位;不适宜从事教学的教师可以竞聘到职员、教辅、工勤等岗位。

  五、根据湘人发[2001]166号文件精神及上级有关政策,非教学岗位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尚有五年(当年12月31日前男干部、男工人满55岁,女干部满50岁,女工人满45岁)或工龄满30年的,可以申请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办理离岗退养者,本人须在竞聘选岗以前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竞聘开始以后,不再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再参加竞聘上岗。

  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从当年8月起在本人现执行的工资标准基础上浮动一级工资,此级工资享受至退休时止;离岗退养期间,享受国家的政策工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如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和正常晋级,一律照调实发;其它待遇与退休人员等同。

  原已办理离岗退养、内退手续的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离岗退养年龄者,按本办法执行。

  六、凡竟聘未能上岗的人员为待聘人员,待聘期不超过三年。待聘期间计算工龄,正常调资进入本人档案工资,学校为其继续办理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从待聘当年的8月起发标准工资(职务工资、10%、津贴);从待聘当年的11月起,除发标准工资外(低于长沙市最低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增加 50元/月;满 10年不满 15年的增加 60元/月;满 15不满 20年的增加 70元/月;满 20年不满 25年的增加 80元/月;满 25年不满 30年的增加 90元/月;满 30年以上的增加 100元/月发放,保障其基本生活费。

  七、坚决执行国家有关退休的规定,凡符合湘发[1996]107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教职工,按政策办理退休手续。离岗退养。待聘人员在离岗退养、待聘期间达退休年龄的,在达到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

  八、教职工申请调出(符合调出条件),须在聘期结束前三个月(当年4月15日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凭商调函和调令办理正常调出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则作辞职处理。

  九、现在职、在岗人员,如有辞职意向,须在全校竞聘工作开始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并将本人人事档案转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十、离岗退养、申请调出、辞职和未聘等人员,必须在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经部门验收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十一、申请调出、辞职和解聘等人员的档案,须在当年10月30日以前按档案管理规定将档案转出,逾期未转出的由学校转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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