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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退(离)休、退职管理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1-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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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干部、工人退休的规定,完善办理退休手续的办法,加强对退(离)休教职工管理,根据湘人发[1996]107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退休条件

  (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年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工人;

  2.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指定的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指定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的工人。

  (二)不具备退休年龄条件,经指定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予退职。

  二、退休手续的办理

  1.根据文件规定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从次月起计发退休费。出生年月均由总务科根据本人档案记载,核实为准。

  2.按国家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需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由总务科核实,经指定医院检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县人事局审批,其退休待遇按有关政策办理。

  三、退(离)休教职工的管理及其他

  (一)教职工退休后,生活福利和管理工作,由校工会、总务科、校老龄工作小组共同负责,重大问题上报学校党政领导处理。

  1.退(离)休费、退职生活费、按政策规定的各种补贴,由总务科按有关政策审核,学校财务室发放;医疗,离休人员由学校按上级政策管理,退休人员按医疗保险制度执行。

  2.退(离)休教职工“继续享受原单位在职人员能够享受的非生产性福利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系指房屋补贴和同等条件的困难补助等。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几个传统节日,学校向职工发放慰问物资时,退(离)休教职工同等享受;防寒防暑补贴,离休教职工与在职教职工相同,退休教职工减半发给。

  3.退(离)休教职工保持在职所享受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政治学习,由学校老龄工作小组安排,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组织实施;党员进入联合党支部,按党章的规定和学校党总支的计划开展活动。

  4.学校尽一切可能提供退(离)休人员的活动场所,并派专人管理。

  5.充分发挥学校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在组织学习和咨询服务、开展文艺体育活动和进行生活互助等方面的作用。

  6.因工致残的退休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要人护理的,可按政策规定发给一定数量的护理费,离休的教职工按政策规定执行。对长期患病生活困难较大的退休教职工,也应在精神上和物资上予以关心。

  7.退(离)休教职工去世后、,由校工会、总务科、老龄工作小组等部门共同协助其家属,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区殡葬秩序的通告规定,本着“移风易俗”的原则办理丧事,并按政策规定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等。

  (二)充分发挥退(离)休教职工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实现“老有所为”,为“四化”奉献余热。

  1.每年召开一次退(离)休教职工座谈会,通报学校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2.退(离)休教职工应积极支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改革及各项工作,可根据各自的专长和健康状况,参加关心下一代、培养提高教师、社会公益活动和其他学校需要的工作。

  3.教职工退(离)休后,如学校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同意,按照学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予以返聘,其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退(离)休教职工中,凡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特长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技术性咨询活动;可以举办培养班、文化补习学校等;也可以从事其他服务性活动。其报酬属退(离)休教职工本人得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退(离)休费照发,原待遇不变。但都应向学校和老龄工作小组备案。

  (三)其他有关规定

  1.凡退(离)休人员受聘在外单位工作,受聘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概由本人负责;凡在外单位工作所引起的一切民事、刑事纠纷,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2.因病或工伤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而退休(退职)的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前,不得从事经营或其他有偿服务活动,一经发现停发退休费和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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