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教育范文 > 学校规章制度

学校“优秀教师”评比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1-17 点击次数: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为了表彰热爱教育、爱岗敬业、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特设立“优秀教师”奖。

  一、评奖对象

  全体在岗专任教师。评选比例为上述范围总人数的15%。

  二、评奖条件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成绩名列前茅,师表作用好;

  2.服从组织安排,顾全大局,尽职尽责,主动承担研究课、公开课执教工作,团结协作好;

  3.教育思想端正,热爱学生,全面关心学生的身心发展,主动配合班主任工作,既管教又管导,主导作用发挥好;

  4.在评教评学活动中受到学生和家长的好评,满意率达到85%以上;

  5.教育教学效果显著,任教班级学生学业成绩合格率、优良率名列年级前茅;

  6.认真学习教育理论,积极参加教育科研,每学年至少撰写一篇质量较高的教学科研论文。

  三、评奖办法

  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在个人小结的基础上,由年级组征求备课组意见进行推选,教务科征求教研组意见并进行初审,再交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四、奖励办法

  获得“优秀教师”称号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上一篇:学校老龄工作管理条例    下一篇:学校“优秀班主任”评奖条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