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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教育工作者”评奖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1-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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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表彰在工作中发挥了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为师生、为教学服务中作出了突出成绩的机关、后勤工作人员,特设立“先进教育工作者”奖。

  一、评奖对象

  各处室(部门)在岗工作人员(非专任教师)。评选比例为上述范围总人数的10%。

  二、评奖条件

  1.爱岗敬业,服从分配,勇挑重担,热心为师生、为教学服务,群众反映好。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勤率高(全年事假超过四天或他假超过十天者一般不评),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感,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3.虚心学习,勇于创新,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4.讲团结,顾大局,工作不分份内份外,协作精神好。

  三、评奖办法

  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在个人小结的基础上,由科室(部门)推荐、主管副校长初审,再交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四、奖励办法

  获得“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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