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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从业行为“十不准”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1-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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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规范教师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规定,现就教师从业行为提出十不准:

  一、不准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准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四、不准歧视、指责、训斥学生家长。

  五、不准接受学生家长宴请、收受学生或者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六、不准要求学生家长为自己办私事。

  七、不准从事有偿家教家养。

  八、不准违反规定为学生统一订教辅资料、向学生推销商品。

  九、公办教师不准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兼课、替民办培训机构招揽生源、收受招生回扣。

  十、不准在评优评选、评职晋级和学术活动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市教育局结合“师德师风建设年”活动,将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从业行为准则,并作为规范性文件印发。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十不准”要求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大督查力度,对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真正把教师从业行为“十不准”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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