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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自留公用房管理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1-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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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自留公用房管理,切实为广大教职工服务,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固定资产的效益,特制订学校自留公用房管理制度,并经第九届第五次教代会审议通过于2009年1月起开始实施。

  1、学校自留公用房管理原则:学校自留公用房属于学校固定资产按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不能交易买卖;学校自留公用房主要是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为中青年骨干教师提供过渡性服务,为教学一线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午休公共设施。学校自留公用房由总务处具体负责管理,所有房租收入学校公共账户集中管理,作为学校定期维修的基本资金来源。

  2、凡调入学校已婚教职工可安排2年过渡期租住公用房,属双职工调入,按租金标准60%收取;属一人调入按租金标准70%收取,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按标准缴纳。

  3、凡大学毕业生正式招聘为学校教师,原则上未婚前按2人/间标准安排进集体宿舍,按租金标准70%分摊;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按标准收缴。结婚后可安排2年过渡期租住公用房,按标准收取租金80%,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按标准缴纳。

  4、在满足调入教师、毕业生集体宿舍安排的前提下,校内教职工家庭有特殊困难,向学校申请可租住1年自留公用房,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按标准缴纳。

  5、凡租住学校公用房的住户不得转租给其它人员,违者处以1000元罚款,并提前收回学校公用房。

  6、学校自留公用房管理由主管后勤校长牵头,党委纪检委员、教代会主席团成员代表、总务主任、民主党派代表、财务管理人员组成,对自留公用房进行管理与监督,租金收入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租金收入用于学校房屋维修维护。

  7、学校公用房租金标准参照本地区标准,暂定为成套住房10元/m2,新建单间8元/m2,老单间6元/m2, 集体宿舍公用面积个人分摊。集体宿舍学校配齐必要的家居用品,为单身教职工创设良好的生活环境。学校配备家居用品谁使用谁负责,损坏照价赔偿,搬出时由总务部门验收签字把关。对离退休的孤寡老人予以照顾,按照50%标准缴纳。现租住户原来装修了房屋的,按照原始票据折旧处理,由学校补偿;自装修超过五年的,不再补偿。以后原则上不准装修;要装修的,来修去丢,学校不再补偿。按照房改政策,可以享受住房补贴的租住户租住公有住房的,给予两年的优惠过渡,按照80%收取房租。

  8、午休房优先照顾班主任、年龄大的离校远的教职工,每月按标准收取20元,学校配齐双层床。由个人申请,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9、学校自留公用房管理制度通过之日起,一月内请所有租住学校公用房的住房到总务处办理退房手续,并重新填报租房申请表,由学校公用住房管理小组审核后,落实符合条件租住者并经学校公示。一月后仍不按制度规定占住公用房住房,学校依制度予以处理,下达交房通知书,限期撤出。违规住房,停止水电、网络供应,并处以罚款1000元处理。

  10、租住学校公用房享受优惠政策的计算时间从租用学校公用房之日起计算。

  11、未尽事宜,由学校住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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