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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1-2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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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要求

高中三年,每个学生必须获得116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个学分,社区服务2个学分,社会实践6个学分)和28个以上选修学分(其中在选修二中至少要获得6个学分),达到144学分方可毕业。

二、认定办法

(一)学分构成

学科模块学分=学习过程评价分×30%+学业成绩评价分×70%

说明:由教学处负责学生学分合成工作。

(二)学习过程评价分认定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扣分

备注

出勤

30分)

1、缺课

2/

扣完

为止

2、迟到

1/

3、早退

1/

课堂表现

40分)

4、干扰课堂秩序(喧哗、讲小话、传纸条等)

2/

扣完

为止

5、上课不认真(上甲课做乙事、看小说杂志、听音乐、睡觉等)

1/

6、不做课堂笔记

1/

7、不做课堂练习

1/

8、不认真进行听说训练

1/

9、不认真进行实验

1/

10、实验操作不规范

1/

作业

30分)

11、缺交作业

2/

扣完

为止

12、迟交作业

1/

13、不能如量完成作业

1/

14、抄袭作业

2/

15、作业马虎,不能如质完成作业

1/

 

说明:科任教师是学习过程学分认定的实施人。负责记载学生学习过程的日常行为适时扣分情况,并填写好学习过程评价表,按时交教学处。

(三)学业成绩评价分认定

1、组考:教学处组织模块学业考试,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程序,认真做好考试的制卷、监考、阅卷、登分等工作,保证考试的科学、公平、公正。

3、补考:对于模块学分认定不合格的学生,由教学处组织补考,并认真做好考试的制卷、监考、阅卷、登分等工作。

(四)学分认定

1、等级认定:由教学处组织实施,学分认定委员会认定。模块学分达到60分以上者确定为“同意认定”等级,未达到60分以上者确定为“不予认定”等级。

2、考试舞弊学生的等级认定为“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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