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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1-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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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工会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师法》规定:“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为保障学校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聪明才智,办好社会主义学校,根据市教育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工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参政、议政,监督行政领导,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工个人三者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完成,办好社会主义学校。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和提高教师素质措施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上述重要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2、审议学校结构工资调整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管理,使用方法,经费管理使用方法和教职工新住宅分配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干部,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有权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升、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有权建议给予免职和降职处分。对工作不负责或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有权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5、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干部任免机关的部署或经干部任免机关同意,可民主推荐校长人选,民主选举校长,报干部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校长应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其职权,支持校长工作,维护行政指挥权威。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校长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复议,如仍有不同意见,由学校党组织协调,同时报告上级党委和工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受法律保护,校长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凡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未经审查同意和审议决定不得实施;被教职工代表大会否决的方案,不得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决定的事项,未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改变。教育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的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抵制。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因抵制侵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行为和学校领导人产生争议,可请教育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协调,若学校领导人严重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向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申诉。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凡在本单位享有政治权力的在职教职工(含集体职工)均有当选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各处室、年级工会组为单位,按照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凡代表名额在三人以上的单位,均要有女代表和青年代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连选可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离退休或调离本校的教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原选举单位可以补选相应名额的代表。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力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参与有关学习决策的讨论。

  3、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权批评学校任何工作部门和任何领导人员,有权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的建议。

  4、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作机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学校行政领导的咨询。

  5、因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或加班享受应得的待遇。

  6、教职工代表行使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因行使正当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的改革。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做好本职工作。

  4、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审议学校重大决策时,在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时,要实事求是,不侮辱人格,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教师、职工、管理人员的代表和学校党、政、工、团领导干部参加,其中一线教职工代表应占较大比例。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依照宪法和有关法令、条例,使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校长,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情况,取得半数以上职工代表的同意,可推迟举行。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决议决定时,必须有全体正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围绕贯彻教育方针、学校自身的重大改革,发展规划,办学措施,思想政治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和大多数群众最关心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小组,各专门工作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非教职工代表参加。

  各专门工作小组对教职工大会负责,根据我校实际,设立以下四个小组,每组由三人组成,设组长一名。

  1、提案工作小组:收集、整理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后,督促检查提案处理,落实情况,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提案审查和落实情况的报告。

  2、教学教改小组:协助行政制定教育教学改革方案,职业道德规范,检查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落实情况。

  3、财经审查小组:审查行政经费和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经费审查报告。

  4、福利工作小组:协助行政制定有关职工福利方面的方案,对福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根据教职工代表的受权,各专门工作小组可以决定和处理属于本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和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有权组织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2、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的筹备工作和各项组织工作。

  3、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

  4、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可组织各专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进行各种调查研究,发动全校教职工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并检查、督促、落实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5、组织教代会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教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

  6、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7、组织和开展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合法权益的责任,因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上一级工会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第六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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