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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行为“十不准”及处罚细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2-0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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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准无教案进课堂、随意调课、停课、无故旷课、不辅导学生、不批改作业、劝学生退学或转学,发表或传播失实言论,消极怠工等对教育教学工作敷衍塞责、误人子弟的行为。无教案进课堂、随意调课、“放羊”、无故旷课、不辅导学生、不批改作业、劝学生退学或转学,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100元/人次;发表或传播有悖政策或失实的言论,根据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扣发200——1000元绩效工资。

  二、不准歧视、讽刺、挖苦、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和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罚款。退返罚款,造成后果的本人担负一切经济和刑事责任;扣发当事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外并根据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三、不准酒后进课堂及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接待客人。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100元/人次

  四、不准在校园公共场所穿背心、超短裙、超短裤、拖鞋及其它有损教师形象的服饰。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并在学校教师会上提出批评。

  五、不准向学生或家长推销教学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音像制品、其他商品。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200元/次。

  六、不准在校园内学生活动场所吸烟、嚼槟榔、乱扔乱吐。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50元/次。

  七、不准参与赌博、封建迷信、色情等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被教育局查处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被执法机关查处的接受行政处罚并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八、不准因学生犯错违纪等原因训斥、羞辱学生家长,向家长索取或变相索取礼物、礼金或要求学生家长办私事。责令教师当面道歉并退返所收礼物、礼金,同时扣发绩效工资200元/次。

  九、不准乱收费、强制有偿补课、进行有偿家教家养、在民办培训机构兼职。退返所收费用和所得利益,立即终止违规行为,扣发绩效工资1000元/次。

  十、不准为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职业学校、个人招揽生源并从中谋利。退返所收费用和所得利益,立即终止违规行为,扣发绩效工资2000元/次并全区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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