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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2-0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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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根据《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株洲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内在要求,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教育强市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本细则是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教师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二章 师德规范
第五条 爱国守法
(一)爱国爱党,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社会正能量。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教师权利、履行教师职责。
第六条 爱岗敬业
(一)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勤恳敬业,乐于奉献。
(二)认真研究教材,按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认真备课上课,精心批改作业,耐心辅导学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敷衍塞责。
(三)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主动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课堂效率。
第七条 关爱学生
(一)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所有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二)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爱心理有障碍、学习有困难、贫困、单亲、留守等特殊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私自劝学生退学或转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乱印滥发学习资料。
(三)保护学生安全,开展系列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学生正确上网。维护学生权益,不得透露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
(四)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家访,加强与家长沟通,指导家长开展健康、有益的家庭教育,商讨“共教共育”的有效方法。
第八条 教书育人
(一)坚持立德树人,把德育渗透于学科教学中。不得向学生传播有损身心健康的思想及言论。
(二)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必须使用普通话上课,规范使用汉字。
(三)坚持以学生为本,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因材施教。
在教育教学的各环节对学生作出客观、全面、公正的评价。不擅
自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名次,不单纯以考试成绩评价学生,不按考试成绩和关系亲疏安排学生座位。
(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高学生创新能力,支持和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有个性的发展。
第九条 为人师表
(一)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知荣明耻,以身作则,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
(二)不准在校园公共场所穿背心、超短裙、超短裤、拖鞋或其他有损教师形象的服饰。不准在课堂上吸烟、嚼槟榔、使用通信工具。严禁工作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经商、玩牌。严禁酒后上课。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事,教职工之间相互尊重,密切协作,坦诚相待,不妒贤嫉能,不推诿扯皮。
(四)尊重家长,指导家长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孩子,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学生及其家长的人格尊严。
第十条 终身学习
(一)乐学善学,每年至少读一本教育理论专著,拓宽知识视野,优化知识结构。
(二)系统钻研专业知识,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加强岗位磨练,提升教书育人实践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三)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30学分,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并使用现代化的教育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 廉洁从教
(一)严禁教师要求学生家长办私事或谋取个人利益,严禁教师接受学生及家长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严禁教师向学生家长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二)严禁在职教师在校内外从事有偿家教;严禁教师之间通过介绍、暗示、诱导等方式,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严禁为退休教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介绍学生并从中获利;严禁在职教师以父母、子女、亲属等名义办班从事有偿家教家养;严禁教师在各类招生考试中接受招生学校的宴请和财物。
(三)严禁教师违规向学生收费,严禁教师通过指定、介绍、暗示、诱导等方式违规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品。
(四)在编公办教师不得到民办教育教学机构兼课兼职,不得持有或以配偶子女名义持有民办教育机构的股份。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各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教师职业道德宣传活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学校领导要言传身教,率先垂范,凡要求教师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好。
第十三条 各校要定期对教师师德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公示后存入师德考核档案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师德优秀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将师德师风建设和师德考核情况纳入两项督导评估和教育视导内容。
第十六条 违规处理
(一)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教师的处理分为组织处理和处分两种。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免职等形式,由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种形式,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实施。
(二)教师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四)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责令改正,扣除1——6个月绩效工资。教师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三)项、第十一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回,扣除6——12个月绩效工资。凡受组织处理和处分的教师,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评选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对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予以撤销。
(三)教师违反本实施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受组织处理、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或连续两年师德考核不合格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教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教辅人员违反师德规范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六)凡教师因违反本细则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组织处理和处分的,必须按责任追究制要求追究所属学校校长责任,并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七)未尽事宜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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