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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和管理细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2-0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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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

  根据衡阳市教育局《衡阳市十二五中小学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    学分年检对象:

  凡取得教师资格,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均属于学分年

  检对象。

  三、年度学分年检合格标准及运用:

  1、“十一五”继续教育审核不合格的教师必须补休满不足的学分。

  2、“十二五”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3、年度累计学分不少于72分。少于者年度考核中原则上不能评为优秀等第。

  4、周期学分结业标准:五年一周期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新任教师另须参加适的应性培训不少于150分。

  四、学分年检程序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分年度登记、审核,五年一周期核定,年度学分登记与审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学校认定校本研训学分,每位教师每年不超过24学分。

  2、本人申请。教师凭培训结业证书、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学时证明书(证书),向学校申请学分登记。

  3、学校审查。学校对申请教师年度内参加培训的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后,造好名册,连同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送教师培训机构登记。

  4、登记机构登记。登记机构审核后,逐一将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在其《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并为教师建立培训学分登记文本档案,同时录入“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五、计分方法

  1、“十一五”继续教育审核不合格的教师必须补休满不足的学分。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每一学时计一分。参训教师参加完成培训学习任务,经举办单位考核合格获取培训结业证书,依据培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数计算学分。

  3、集中培训期间原则上每天按6学时(分)计。优秀学员凭优秀学员证书(表彰文件)学分可上浮20%。

  4、培训结业证书上没有登记学时数的或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由市教育局教师(师训)部门认定。

  培训结业证书均已颁发日期确定其有效期,颁发日期为那一年的,计入该年度学分,其它日期不计入该年度学分。

  5、教师参加与所任教学科或本岗位工作对口或相近的学历提升培训,以就读学校出具的学时证明书为依据计算学时数,每一学时计一学分,但学历提升培训五年一周期累计不超过72学分。

  6、由组织安排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的教师,按每年增加48学分计算;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完成培训学分的教师,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报市教育局师训股办理免修手续。“十二五”期间,年满55周岁的男教师和年满50周岁的女教师由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后可在男年满55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第二年和“十二五”余下年度每年免修36学分。

  7、新任教师参加适应性培训后,还须参加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岗位培训,其具体学分要求一般按五年内工作年限乘以72学分计算。

  六、要求

  结合我校实际,我校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均属于学分年检对象,并把教师参加培训和完成学分情况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选培、特级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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