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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安全责任奖考核细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2-1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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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创建平安校园,实现零事故、零死亡、零犯罪目标,加强安全教育,加强安全措施,加强安全考核。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由安全考核会议提议,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提出以下考核细则:

  1、凡校内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责任人责任,分管领导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2、出现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产生严重后果,扣除责任人学期安全责任奖分值,并影响目标奖考核和年度评优考核。

  3、安全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扣除责任人相应责任奖分值,医药费在500元以下,扣0.1分,500元至1000元扣0.2分,1000元以上扣扣学期安全责任奖分值,并影响目标奖考核和年度评优考核。出现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不及时汇报者扣0.2分。

  4、班主任承担学生安全教育责任,重视安全台帐工作,年度有安全教育计划,班主任手册上有安全工作布置,每月有详细安全教育教案,少一项扣0.1分。应做好出操、放学、集会、社会综合实践活动等其他教育活动的配合工作,缺席一次扣0.1分。本条规定实行累计扣除。

  5、值日教师有护导学生课间活动和协助重大活动的职责,值日不到位,护导不力,将追究安全责任,执行第1条和第3条规定,不参加护导一次扣0.1分。

  6、课堂教学无组织,无秩序发现一次扣0.1分。发生学生意外事故,任课教师承担相应责任,执行第1条和第3条规定。本条规定实行累计扣除。

  7、参加教室外教学或教育活动,教师自留学生在教室补习,如该教师不在教室,发现一次该教师扣0.1分;如室外教学任课教师因组织不严密,学生私自回到教室,发现一次扣任课教师0.1分,如出现责任事故,执行第1条和第3 条规定。本条规定实行累计扣除。

  8、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组织外出社会综合实践活动时,相关教师或职工全面负责学生的活动安全,在活动中出现安全意外事故的,执行第1条何第3条规定,并视情节给予师德师风教育,直至执行处罚。

  9、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生效,职工参照第1条和第3条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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