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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务公开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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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民主制度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务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本校教职工公开学校的重大决策,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学校廉政建设的事项,接受教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校务公开,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和保护秘密。

  第四条:学校法人代表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学校教学、政工、后勤部门负责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学校教育工会负责组织教职工对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主管纪检监察的书记,负责各部门的联络;办公室负责校务公开。

  第五条:学校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重大决策方案;

  (二)学校改革、改制方案、教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贷款、担保、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校办企业盈亏情况,校内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制度的制定情况;

  (四)教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励与福利情况;

  (五)教职工招聘、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评选先进的条件、步骤、数量和结果;

  (六)学校小车使用、团体出差、招待费使用情况;

  (七)学校民主评议领导人情况,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八)学校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领导人员工资、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出国出境人员费用支出情况;

  (九)教职工大会或者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校务公开的主要实现形式。

  学校每期至少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向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校务一次。教育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公开事项的提案,应当列入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的议程。

  第七条:学校应当在便于教职员工阅览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校务公开栏,随时公开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学校工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教职工对学校公开的事项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反馈给校务公开责任人。学校校务公开责任人对工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尽快给予答复和说明,对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项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控告,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本条例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由校行政会给予通报批评或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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