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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辅导员日常行为守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2-3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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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顺利开展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维护我校学生的利益,制定本心理辅导员行为守则。

  第二条、本工作守则适用于我校专、兼职心理辅导员以及从事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工作守则

  第三条、热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愿意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奉献时间和精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四条、必须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健全的人格。尊重科学,事实求是,不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违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第五条 、热爱学生,树立服务意识,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利。

  第六条、按时上下班,准时出席预约咨询,认真做好工作记录并存档,紧急复杂的情况及时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第七条、注意加强自身修养,认真钻研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和业务水平并努力推动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发展。

  第八条、积极策划不同范围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组织、实施中起骨干作用。

  第九条 、明确自己的工作性质,了解自己的能力和职能界限,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条、做咨询工作时向来访者明确咨询的作用是促进来访者成长、自强自立,尽量避免来访者对自己的过分依赖。

  第十一条、不得与来访学生建立和保持私人关系,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和依赖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不在缺乏咨询辅导经验或身心状况不佳等情况下接受咨询辅导任务并妥善说明,做好转介事宜。

  第十三条、进行心理测试之前,必须向当事人说明测验的内容和目的,并在测试结束后作出慎重的专业解释。

  第十四条、在团体咨询前必须对参与者进行筛选,尽量避免团体活动开始后,成员间的不适和伤害。关于团体成员的自我暴露,必须事先设定守密标准。

  第十五条、保持办公场所的整洁,维护室内财产安全,不得私用办公设备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支持学生建立心理健康互助组织,指导学生开展各种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讲座及团体活动。

  第十七条、指导班级心理委员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积极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有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工作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保密原则

  第十九条、对咨询的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它资料,均应作为专业资料予以保密,妥善进行保存,未经当事人许可不能泄露。人才素质测评类报告不在此列。

  第二十条、在心理咨询工作的开始就应该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度。该条款同样适用于团体心理咨询。

  第二十一条、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工作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记录内容必须改动,以保障当事人不被识别出来。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可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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