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教育范文 > 学校规章制度

违反教育收费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01-10 点击次数: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第一条  为了巩固我校行风建设成果,预防学校违规收费现象的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上级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校教育收费负有监管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范教育收费规定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违规收费现象发生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本办法中的学校违规收费现象,是指学校在收取学生与学习有关的

  费用过程中,违反上级有关规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的现象。

  本办法中学校违规收费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违规行为,指发生一次违规收费金额达10万元以上,或造成群体性上访到市教委、区委、区政府的行为。

  (二)较大违规行为,指发生一次违规收费金额达2万元以上,或造成群众上访到市教委、区委、区政府的行为。

  (三)一般违规行为,指发生一次违规收费金额不足2万元,或造成群众信(电)访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实施。

  第七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理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八条  学校发生违规收费行为,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

  发生一般违规行为,一次违规收费金额5千元及以下,追究直接管理人员行政责任;一次违规收费金额5千元以上及2万元以下,追究直接管理人员行政责任,但直接管理人员在违规行为发生前曾建议学校主管领导放弃行为收费行为,学校主管领导未采纳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发生较大违规收费行为,追究直接管理人员、主管领导行政责任,但直接管理人员、主管领导在违规行为发生前建议学校主要领导放弃乱收费行为学校领导未采纳的,由学校主要领导承担责任。

  发生重大违规收费行为,追究学校党政正职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人员责任。

  第九条  根据市教委等有关部门为违规收费的处理意见,对擅自参加以赢利为目的、以习题试卷为主的应试教辅读物编写的市、区教研员,已命名的特级教师,给予通报警告等行政处分。以上行为的教师申报特级教师,不予评审和认定。

  对不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擅自在校外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举办文化教学班、搞有偿教学活动或在社会上编写以习题试卷为主要内容的应试教辅材料及从事强制推销活动的市特级教师,经教育规劝不改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停发津贴,以观后效;仍不改正者,经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撤消其特级教师的称号。

  第十条  根据不同的时期发生的违规收费不同的处理规定,对2001年期间发生的违规收费行为,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纠风办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本市中小学违反规定收费处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监[2002]1号)的规定执行;对2002年期间发生的违规收费行为,按照《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本市中小学违反规定收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监[2003]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2003年以来发生的违规行为,按下列规定执行。即对查实有违规收费行为的学校和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加大在经济、纪律、荣誉资格上的惩处力度。对发生并检查实属违反规定所收的费用,除按规定应予清退的之外,全额收缴同级财政国库。凡有违规收费行为的人员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个人综合先进、“三名一带”、区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提升校长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已认定的相应资格予以取消……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上一篇:中小学生网络道德规范常识    下一篇: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