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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出借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01-1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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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的财物由总务处财产保管员统一管理。教职工因工作、学习,需要领用物品应本着勤俭节约、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必须通过财产保管员办理一定手续后方可借用,一律不得私自任意拿用。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开学时各班借用的清洁工具,班主任须在正式上课前一天办理手续,学期结束前一天如数归还。其他易耗品一律不得借用。

  二、凡需借用学校一般物品或工具,必须经总务主任批准,贵重物品(如录音机、电视机、照相机、计算机、打字机等)和大型工具设备要经校长批准方可通过财产保管员办理手续。

  三、借用学校一切公物应及时归还,概不得私相授受。

  四、校外单位借用物品,须持单位介绍信及经手人证件,由相应领导批准方得借用。

  五、借用物品归还时,由保管员负责当面验收,发现损坏或零配件丢失应追究责任,借用人负责按原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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