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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福利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01-1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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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激励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凝聚力,根据现有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待遇政策,在规范学校财务制度的条件下,依据原有的学校文件规定,将已有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使得该项工作更具体、更具操作性作、更具人性化,现将学校教职工福利待遇在原来的基础上作一规范,其条款如下:

  一、探病慰问

  1、教职员工本人生病住院,一般由所在组室的工会组长、工会委员或党政领导予以探望,并送慰问费300元。

  2、经医院确诊教职工本人身患重症的,视病情予以补助。

  3、教职工本人病故,给予家属一次性慰问金1000元。

  4、女同志生育,一次性给予营养补助费300元;带环人流,送慰问费300元。

  二、学习考察

  5、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全校性教职工外出(1-2日)参观考察活动。教工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其费用不予补助。

  三、体检检查

  6.教职工体检

  (1)学校每二年为一个周期,按照年龄顺序安排适量教职员工享受体检待遇(50周岁以上原则上每年一次),人员由工会、人事部门安排审定、公示。

  (2)        体检地点在教育工会和区人事局所规定的范围之内选择,具体由学校工会和校人事部门联系并组织实施。

  (3)体检费为每人800元。

  (4)调入或新进入本校的教职工,原则上在本校工作满二年后再安排参加体检活动。

  (5)因私人原因不能参加同期内学校安排体检的教职工,视为自动放弃。

  四、退休教职工福利

  见《育秀实验学校退休教职工工作规则》。

  五、其他福利

  7、每年春节对军属、困难教职工、外省市支教人员等进行慰问,给予慰问费300元和礼品一份。

  8、教职工亲属病故,给予慰问、探望,其标准为:

  (1)配偶病故:慰问金500元。

  (2)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病故:慰问金300元。

  9、每月10日进行本月生日教职工的生日祝贺活动,学校工会送上价值200元的礼品一份。

  10、每年的中秋节学校党政工为未婚的外地青年教师举行聚餐庆祝活动,并送上礼品一份。

  11、维护保证好女教职工的特殊权益,凡本校女教职工按上级规定每月发放卫生用品。

  12、凡本校教职工子女(16周岁以下者)在“六一”儿童节期间,发放节日慰问礼品。

  13、探亲假待遇:根据上级指示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外省市的配偶、父母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1)探望配偶、未婚探望父母:享受报销市内交通、长途汽车及硬座火车或四等舱轮船的费用待遇(车船票原件,费用每年报销一次)。

  (2)已婚探望父母:往返路费(硬座火车)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单位报销(车船票原件,费用每四年报销一次)。

  五、附则

  11、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工作的正式教职工。

  12、本条例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13、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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