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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德育工作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01-1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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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依据《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计划》及有关法律政策等,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育法》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要贯彻好国家的这一教育方针,就必须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就是要培养学生品德高尚、知识丰富、身体健康,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创造,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 学校德育工作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学德育实施纲要》、《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及有关规定,从本地和青少年学生的实际出发,遵循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按照社会发展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素质教育,使学生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 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具有文明习惯的公民。在这个基础上,引导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的“四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德育工作要注重同智育、美育、劳动、技术等紧密结合,要注意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密切协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章 管理及队伍建设

  第六条 学校德育工作实行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校长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主持制定切实可行的德育工作计划,组织全体教职工,通过各种教育途径,实施《中学德育大纲》。

  第七条 学校成立德育领导小组,校长为组长,书记及分管校长任副组长,负责日常工作,政教处是主管德育工作的专门机构。共青团工作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

  第八条 学校建设好由政教处主任、团委书记、年级组长、思想政治课教师、班主任、校外辅导、班级学雷锋小组组成的管理网络。

  第九条 教师是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力量。教师认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师德规范》和《学校师德规范细则》,开展以爱祖国——献身教育事业、爱学校——争创一流、爱职业——无私奉献、爱学生——教书育人、爱自己——为人师表为主题的师德建设活动。全体教职工都有培养学生良好思想品德的责任,都应树立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教书育人的思想。

  第十条 学校设立班级管理委员会、社会教育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班级管理委员会按学校班级管理常规要多开展工作。

  第三章 常规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形成良好校风。

  第十二条  学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建立升降国旗制度,每周星期一早自习时间为升国旗活动时间。由指定代表发表讲话,学生代表宣读誓言,并将讲话稿刊于“祖国在我心中”专栏,每学年整理一册《国旗下的演讲、誓词》。

  第十三条  学校重视“业余党校”、“青年团校”的建设,按规定开展“共青团志愿者”、“共青团绿化园”等富有教育意义的示范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重视开展学雷锋为主题的“讲文明、树新风”系列活动,确定每年三月、九月为“学校文明礼貌月”,开展争创文明办公室、文明班级、文明教室、文明寝室、无烟学校,争当文明学生,共创文明校园的文明系列活动。辟《校园巡礼》反映校园的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要大力弘扬“爱国爱校”的精神,让学生牢固树立“今天我以学校为荣,明天学校以我为荣”的理想,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胸怀祖国,奉献社会。

  第十六条  学校辟《纪念日专栏》,宣传纪念日和传统节日的知识,同时开展着眼于增强社会意识的专题性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确立四个革命传统教育基地(韶山、芷江授降纪念馆、会同粟裕纪念馆、黄土矿烈士纪念碑)和二个学雷锋基地(敬老院、光荣院),为学生社会实践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课程计划开设思想政治课。加强有关挂图、报刊、音像教材、教育软件的配备,充分发挥政治课在育人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校园环境要有利于陶冶情操,培养学生的良好的行为习惯,建设健康生动的校园文化,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使学校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达到环境育人的目的。建立健全德育歌咏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重视德育科研工作,不断完善和优化教育手段,充分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的评价,依据《湖南省中学生思想品德评价方案》施行。班主任评语提倡“温馨评语”。定期开展“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干部”、“文明班级”、“星级寝室”、“拾金不昧先进个人”、“先进团支部”、“十佳青年”、“文明标兵”、“学习积极分子”等评比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强化安全教育,辟《安全知识专栏》。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重视法律法纪教育,辟《法制专栏》,宣传法律、校纪,开展遵纪守法教育。严格执行校纪校规,教育学生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提高学生防范意识,加强对学生防范“艾滋病”的教育,教育学生“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增强学生“识邪、防邪、拒邪”的意识。

  绥宁一中班主任工作条例

  第一章  班主任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条 班级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是学校实施教育、教学工作的得力助手。

  第二章  班主任的任务和职责

  第二条 班主任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开展班级工作,全面教育、管理和指导学生,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健康体魄的公民。

  第三条 班主任的职责是:

  1、向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保护学生身心健康。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逐步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为实现社会主义而奋斗的志向,培养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和良好的心理品质,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2、教育、要求学生努力完成学习任务。会同各科教师教育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成绩。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劳动。

  3、协助学校贯彻实施《体育工作条例》和《卫生工作条例》,教育学生坚持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

  4、关心学生课外生活。指导学生参加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科技、文体和社会活动。鼓励学生发展正当的兴趣和特长。

  5、进行班级的日常管理。建立班级常规,指导班委会团支部工作,培养学生干部,提高学生的自理能力,把班级建设成为奋发向上,团结友爱的集体。

  6、负责推荐科任教师,组织和商讨本班的教育教学工作,互通情况,协调各种活动和课业任务。

  7、对本班学生作出正确评价。以积极的态度做好本班学生思想品德评定和有关奖惩等工作。

  8、经常同本班学生家长进行联系,提倡家访。每周与家长最少一次电话或短信联系,争取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生教育工作。

  第三章  班主任工作的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 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学生。要从学生特点和思想实际出发,进行工作和教育活动。讲求思想教育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第五条 正面教育、积极引导,寓教于活动和管理之中。要表扬先进,树立榜样,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对学生的思想认识问题,不要简单的批评压制,要循循善诱,以理服人。要引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发挥学生的主动精神和创新精神。

  第六条 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帮助,热情关怀。要做好后进学生的转化工作,工作中发扬民主作风,严禁体罚学生和侮辱学生人格,注意发挥集体的教育作用,在进行集体教育的同时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个人品质。

  第七条 以身作则、言传身教。班主任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谈吐文明。在思想、道德、文明行为等方面努力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四章  班主任工作常规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之时,积极主动配合教务处、总务处做好报到、注册、缴费、检查假期作业等工作,编排好教室座位、寝室床位,组织入学教育,安定学生情绪,迅速做好上课的准备工作。没有履行插班手续不能擅自接受插班生,严禁随意接受插班生。

  第九条 根据《德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工作计划,结合本班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班级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全班同学付诸实施。组织学生参加升旗仪式,督促学生做好《国旗下的演讲、誓词》的准备及升降旗的工作。

  第十条 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基础上,配备好班干部,对其进行培训,帮助他们在同学中树立威信,提高他们的组织能力和工作水平,使之成为坚强的班级管理力量,并将表现优秀者向学生会、团委会推荐。

  第十一条 每期举行3次主题班会,每期举行一次演讲会或辩论会,每期出1—2期黑板报,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经验交流。每期组织1—2次参观、专访、郊游、考察、义务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采用多种形式开展思想前途、人生观、价值观、规章制度、法制、国情、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等。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好学雷锋小组,规范学生行为。配合学校开展“讲文明、树新风”的活动。开展创文明寝室、文明班级和优秀班集体活动,形成良好的班风。开展人口、心理健康、爱护环境、国防、减灾、消防、防邪、时事、安全、卫生等专题教育,强化学生的责任意识。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要求,认真组织本班学生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大型活动,如读书节、艺术节、科技节、运动会、报告会、学科竞赛等,搞好活动前的纪律教育、安全教育,精心组织和实施,使活动圆满成功。

  第十四条 关心学生生活、卫生、健康。每学年组织学生参加一次健康检查。督促学生做好早操、大课间操和眼保健操,讲究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教育学生注意饮食卫生,防止疾病流行。督促学生搞好寝室和公共区卫生。

  第十五条 经常与学生谈心,了解学生心理,掌握全班学生思想动态。对优秀学 生要严格要求,对后进生要热情主动,想方设法做好转化工作,对后进学生树立“我一定能进步”的信心。对学生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形成“不让一个伙伴掉队”的好班风。

  第十六条 平等待人,尊重学生的自尊心和人格。不辱骂学生、不殴打学生、不体罚学生;教育学生要以理服人,不用简单、粗暴方式处理学生问题。

  第十七条 热情接待家长来访,及时解答家长提出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向家长学生介绍学生在校学习和表现情况,必要时进行家访。不轻易通知违纪学生家长来校,不随意打发违纪学生回家。

  第十八条 配合任课教师切实搞好课堂教学、课外学科辅导和文体活动等,鼓励学生发展兴趣和特长,每期召开1—2次任课教师会。

  第十九条 加强住校生管理。教育住校生遵守寝室纪律,规范寝室内务整理,讲究寝室卫生,按时作息(按时就寝、起床、出操、早晚自习、用餐等),加强交通、防火、防盗等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班主任要勤值班,深入学生,了解情况。班主任在早操、晨读、大课操、第八节课、第一节晚自习、第三节晚自习、就寝及大扫除等要坚持勤下班、多下班。其他自习、收看电视时间、歌咏时间也要勤值班。要及时处理班务,每周星期一进行工作小结,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良倾向,推动良好班风的形成。

  第二十一条 按照学校安排,积极做好有关考试的组织工作,如考风考纪教育、考场布置、监考、资料成册。

  第二十二条 按照学校对学生的考核、评优要求,搞好学生思想品德评估和评选“三好学生”、“十佳青年”、“优秀团员”、“优秀班干部”、“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客观评定,让学生心悦诚服。

  第二十三条 认真组织好家长会。要精心布置会场,详细准备学生考卷和作业本,正确介绍学生情况,公布各科考试成绩,解答家长疑问,收集家长意见。

  第二十四条 按时参加学校召开的班主任工作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及时在学生中传达和贯彻会议精神,按时做好学校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做好教室、寝室内的校产管理。按学校规定规范教室、寝室布置,时时保持教室、寝室整洁。

  第二十六条 积极处理班级偶发事件。不随意将本班工作推给学校行政处理。

  第二十七条 做好期末结束工作,如:写好学生评语、填写学生手册、整理学生档案(毕业年级)、统计考试成绩、布置假期作业、总结学期工作、发放通知书、上交各种资料表册等。

  第五章 班主任管理

  第二十八条  班主任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思想端正,工作责任感强;作风正派;有一定教学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班级管理研究会,由分管校长负责,政教处负责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班级管理研究会每年十二月举行一次班级管理经验交流会。

  第三十条  严格招生纪律,不准擅自接受学生,公布后的学生不准擅自调班。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三结合”教育,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各班分别成立家长委员会分会,配合家长、学校开展工作,加强班级管理。不得擅自向学生家长募集班费、捐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类大型活动(读书节、艺术节、科技节、体育节、运动会等)都进行班级评比。每学期期终,学校评出先进班级、文明示范班进

  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种活动情况、教育教学成绩,比照《班主任工作评估细则》,每期考核班主任工作,作为学年决定班主任任免及奖励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不履行班主任职责、玩忽职守或因其他原因而不适应做班主任工作的,应免去其班主任职务。

  第三十五条  班主任由年级组提名,校长任免。

  第六章班主任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班主任津贴由基本津贴和浮动津贴组成(另行规定),按月统计发放。

  第三十七条  班主任要督促学生管理好校产,班上财产如有损坏,要及时查清情况,并由损坏者按规定赔偿,否则,从班主任津贴中扣除。

  第三十八条  班主任津贴按月统计发放,担任班主任工作不足一月的,按担任班主任的实际天数发给津贴。

  第三十九条  班主任因病因事较长时间内不能担任班主任工作,需由学校安排代理班主任的,原班主任的津贴按其离任的实际天数扣除。

  第四 十条  班主任因工作失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政教处建议,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部分或全部扣发该班主任的津贴,不受以上条款的限制。

  第四十一条  班主任奖罚结合《教职工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能评为优秀班主任:

  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

  师德和作风上有严重问题者;

  受处分未满一年者;

  因工作失职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组织实施,解释权归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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