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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01-2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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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建设部教发[1998]2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住房管理,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1、为避免学校住房流失,教职工不得擅自将所购公有住房转让、租借、出售和赠予他人,确需转让出售者,只能再售给学校,学校教职工如因特殊情况要进入市场,向社会出售,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2、学校优惠出售给教职工的住房,购房一定期限后再出售给学校或本校教职工时,按退房当年房屋评估价将其所拥有的现住房所有权出售给学校或本校教职工。

  3、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建在校园内的16、18、19三栋住宅以及其他非成套公有住房原则上不再出售。教职工确因住房困难,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可以租用上述住房,并签订租用合同,房租费及水电费按有关规定收取,租住者调离学校时,或本人在外已购房或租用房闲置三个月者,学校收回其租用的公有住房。

  4、教职工租用的学校公有住房,一律不得擅自转租他人,擅自转租者,一经查实,学校立即收回其租用的公有住房的使用权。

  5、教职工购买的学校公有房(含杂物间),只能本人居住(含子女、父母)或租借给本校教职工居住,严禁租给本校及其家长居住,对外出租的,要到有关单位办理租赁许可证并书面报告学校,其水电费按经营性标准收取,并参照市场价收取住房使用人的物业管理费。

  6、对未经许可擅自将所购学校公有住房(含杂物间)转让、租借、出售和赠予他人的,学校将停止其住房的水电供应,由学校综治办负责上报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7、教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每年都应按建筑面积(个人产权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向学校交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应用于统一维修。购房职工不得随意拆墙(含承重墙、非承重墙、门窗间墙等部位),搭偏、补缺等影响整体建筑及他人的使用安全。

  以上办法从2006年8月起实行,对违反上述管理办法的,学校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视其情节予以处罚。原《常德市一中教职工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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