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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完小学校章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0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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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化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保障学校科学、稳定、持续地发展,积极打造成为吉首市农村窗口小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吉首市马颈坳镇中心完小,英文表述为:MA  JING AO SCHOOL,住所地址为:吉首市马颈坳镇溪马社区,邮政编码为:0743—416013。

  第三条  本校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一年级招生对象为马颈坳镇辖区内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小学一年级至小学六年级。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发展历史】  吉首市马颈坳镇中心完小始建于1928年,原名马颈坳小学,学校占地177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达7096平方米,距现在已有80年历史,创始人是张恢先和杨心丹两位先生。

  张恢先,吉首人,毕业于湖南省第二师范;杨心丹,马颈坳新街人,前清御赐进士。

  在“五四”运动提倡白话文、提倡办新式学堂等思潮影响下,1928年张、杨二位先生将马颈坳庵堂坡庵堂里的菩萨烧掉,将庵堂辟为学校,马颈坳小学由此诞生。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到了1938年,东南半壁河山沦陷。马颈坳小学迎来了7位从安徽逃亡来的老师,师资力量得以加强,当时国民党政府抽壮丁不抽学生,老百姓都将儿子送来上小学,学校在校学生将近200人。

  1950年,马颈坳解放,人民政府接管了马颈坳小学,学校走上了新的发展方向。

  1952年秋,实行了教学制度改革,学习苏联,贯彻“五年一贯制学校”教学。1959年秋,马颈坳完小及各大队小学,全部集中在康云大队的燃洞坪办共产主义学校。历时一个学期。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马颈坳小学由贫下中农进驻学校管理,学校教学转向学工、学农、学军,课堂教学几乎荒芜。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落实政策,学校工作终于转移到以教学为主的轨道上来。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学校得到了较快发展。1997年,上海浦江隧桥公司投资15万,政府配套45万资金,建成了一栋四层教学大楼,建筑面积1400平方米,教学楼建成后,学校又名“上海浦江隧桥希望小学”。

  2003年,学校建成了电脑室,2004年底,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启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得到进一步改善。

  2005年,寄宿制学校建成,在随后的两年内,教学条件不断改善,内务管理日益精细,教学质量稳步提升。学校亮点逐步增多,学校特色日渐形成,学校声誉不断扩大。

  2008年学校被定为吉首市“农村合格学校建设”项目校,获得极佳发展机遇。

  第六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关注学生核心素养的形成与发展,使学生学会合作、学会学习、学会健体、学会审美,让学生自信、从容、有尊严的成长,为社会培养全面加个性发展的合格公民。

  1.办学宗旨:用心做人  用情育人  以德立校  以爱育爱

  2.办学目标:建设规范加特色学校,培养合格加特长人才。

  3.办学方针:以德立校、依法治校、科研兴校、质量强校。

  4.办学理念:快乐  幸福  和谐。  其内涵理解为:让每一个孩子享受校园生活的快乐;让每一位教师享受教育工作的幸福;让每一户家庭享受家校共有的和谐。

  第七条  【学校发展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观”引领学校事业发展,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三个面向”为指导,以学生发展为本,充分挖掘每位师生的潜能,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和独立个性的受社会认可的现代合格公民,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学生喜欢、教师向往、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市内农村窗口小学。

  第八条  【师生发展目标】  学生培养目标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注学生核心素养的形成与发展,培育学生个人修养、社会关爱、家国情怀,培养学生自主发展、合作参与、创新实践意识与能力,成为具有健全人格和独立个性的受社会认可的现代合格公民。

  教师发展目标为:借助课程建设与课改契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形成自主的队伍建设。以激活教师主动和谐发展的内驱力为主要策略,以开展教育科研为重要手段,以中青年教师发展为重点,努力建设素质优良并具有奉献和创造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九条  【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学校校训:让读书成为一生最幸福的约会

  学校校风:天天快乐  健康飞翔

  学校教风:修身  敬业  爱生  奉献

  学校学风:善学  善言  善思  善做

  第十条  【学校标识】

  1.校徽。

  校徽选用圆形,寓意学校全员育人、全面育人,兼容并蓄的教育理念。象征马小人和谐相处,同心同德,彰显一种博大宽广的教育胸怀,一种至善至美的教育追求!

  2.校旗。

  3.校刊:春笋。

  第十一条  【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科学制订发展规划,健全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管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吉首市马颈坳镇中心完小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德育、教学、科研、后勤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校长职权】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  【党团组织】  学校接受中国共产党吉首市马颈坳镇中心完小支部领导,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关工委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吉首市马颈坳镇中心完小支部领导学校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工会与教代会制度】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权益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中层管理机构】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少先队大队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分块管理、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七条 【其他常设机构】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教学科研小组,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价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教职工考核小组,负责教师学期(学年)或年度教师工作考核,以及各种评奖评优、职称评定、晋级等考核;建立家长委员会,促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八条 【重大决策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研究,由校长做出最终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吉首市第八小学支部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条 【校内维权制度】  学校健全校内权益保障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成立校内民主调解小组,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上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食卫品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办学监督】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育教学管理架构】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学科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学科组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教研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学科组长负责组织本学科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德育管理】  学校实行精细化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全面负责,教师人人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学生核心素养的形成与发展,以学生发展为核心,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基础道德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学生道德素养。坚持开展礼仪和传统文化教育,提高学生文明素养。

  第二十五条 【班级管理】  加强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班主任要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激发群体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 【社团管理】  学校应体现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核心素养等宗旨。学生社团要让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空间,它应该是课堂教学的延展和深化,通过社团活动真正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个性特长。

  第二十七条 【课程管理】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将三级课程进行有序梳理、有机整合,形成校本化的四大类课程体系:基础型课程、学科拓展型课程、活动型课程、梦想课程。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构建本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四大类课程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学校每年举办科技周、运动会和艺术节活动。鼓励学生利用大课间活动积极参加科技、艺术、文体培训。

  第二十八条 【教学管理】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积极探索构建富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坚持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着重抓好教学设计和集体备课,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学生期末学习成绩评定,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结合。不按考试成绩、学生名次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倡导教师分层设计校本作业。作业布置要求做到精选和点评。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严格控制测验次数,每学期末进行统一监测。完善监测的内容、方法。

  第二十九条 【课堂管理】  课堂教学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在教学中鼓励学生自主探究的能力,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形成融洽和谐的课堂教学氛围,不断推进四步导学课堂教学改革。

  第三十条 【体育健康教育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积极推进《堂堂正正一辈子》手语操特色大课间体育活动。

  学校通过体育课、大课间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田径运动会和趣味运动会。积极开展冬季长跑运动,让学生在运动中增强身体素质。

  学校建立医务室,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积极完善卫生工作制度,定期检查校园卫生情况。加强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实施禁烟。

  第三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管理】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形成学生鲜明的个性特征,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

  学校认真开展心理咨询工作,确保对全校师生开放,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人际交往等方面的问题。并通过个别辅导与跟踪,电话、网络等辅导方式协助学生解决问题。

  学校还对全校教师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充分发挥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主题班会等方面特定的团体与个别心理辅导的作用,同时将心理辅导与学科教学相渗透,坚持课堂教学融入学生学习心理理论,在坚持心理活动课的同时将学科教学与心理教育相结合,在学科教学中渗透。

  第三十二条 【艺术、科技教育管理】  学校在每年六月举行艺术节,调动广大同学积极投身到文化艺术节活动中。通过学校艺术节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文化氛围,力求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学校在每年十月举行科技节活动,由教导处和教科室组织进行。通过科技节一系列活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努力营造爱科学、学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让学生在科技活动中体验科学探究活动的过程与方法,发展初步的科学探究能力,增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科学文化素养,推进我校素质教育的深入发展。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技术管理】  学校大力提倡电脑、网络、交互式触摸一体电视机、微课等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运用,建立校园网和教学资源库,大力推进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的互动方式的变革,以信息技术为纽带,科学管理学校,规范制度建设、科组建设,创新教研模式,引导教师实践,深化反思机制,从而促进学校及教师教学行为、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和有力的学习工具。

  第三十四条 【教育科研管理】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成立了教师校本培训工作指导小组,统筹协调负责教师专业成长的校本研修工作,发展教师教育科研能力,促进教师的梯队成长,实现自我价值,提升教师对自己工作和学校工作的满意度,让每一个教师都有发展。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入学】  凡被本校招生或转入本校学习并注册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1-6年级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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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省、州、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生评价】  学校为每一位学生建立电子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成立各级评价小组,通过小组评、班评及校评,最终产生结果。评价中力求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地做好综合素质评定工作,激励和引导学生不断进取,有效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学生奖惩】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主要类别有好儿童、优秀少先队员、三好学生、优秀班(队)干部等。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救助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生自治】  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生评教】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其评价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的部分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生权益维护】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合法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五条 【人事制度】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确立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职工权利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教师培训】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班主任】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师考核】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学期(学年)或年度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教师奖惩】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

  第五十五条 【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资产管理与使用】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图书室、实验室、电脑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资产安全】  学校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收费】  学校除全额财政拨款外,无其他收费。

  第六十条 【社会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关系建设

  第六十一条 【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设立校、班两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注重德育、学生安全健康、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促进学校发展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家长学校与家校联系机制】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家校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社区服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城市发展建设。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综合治理】  学校依靠街道、社区、公安、城管、交警、消防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身心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涉及规章制度的立、改、废等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七条 【章程生效程序】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吉首市教育和体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六十八条 【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九条 【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吉首市教育和体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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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省、州、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生评价】  学校为每一位学生建立电子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成立各级评价小组,通过小组评、班评及校评,最终产生结果。评价中力求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地做好综合素质评定工作,激励和引导学生不断进取,有效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学生奖惩】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主要类别有好儿童、优秀少先队员、三好学生、优秀班(队)干部等。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救助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生自治】  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生评教】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其评价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的部分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生权益维护】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合法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五条 【人事制度】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确立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职工权利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教师培训】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班主任】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师考核】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学期(学年)或年度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教师奖惩】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

  第五十五条 【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资产管理与使用】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图书室、实验室、电脑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资产安全】  学校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收费】  学校除全额财政拨款外,无其他收费。

  第六十条 【社会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关系建设

  第六十一条 【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设立校、班两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注重德育、学生安全健康、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促进学校发展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家长学校与家校联系机制】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家校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社区服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城市发展建设。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综合治理】  学校依靠街道、社区、公安、城管、交警、消防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身心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涉及规章制度的立、改、废等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七条 【章程生效程序】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吉首市教育和体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六十八条 【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九条 【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吉首市教育和体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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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省、州、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生评价】  学校为每一位学生建立电子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成立各级评价小组,通过小组评、班评及校评,最终产生结果。评价中力求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地做好综合素质评定工作,激励和引导学生不断进取,有效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学生奖惩】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主要类别有好儿童、优秀少先队员、三好学生、优秀班(队)干部等。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救助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生自治】  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生评教】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其评价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的部分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生权益维护】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合法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五条 【人事制度】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确立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职工权利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教师培训】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班主任】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师考核】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学期(学年)或年度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教师奖惩】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

  第五十五条 【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资产管理与使用】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图书室、实验室、电脑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资产安全】  学校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收费】  学校除全额财政拨款外,无其他收费。

  第六十条 【社会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关系建设

  第六十一条 【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设立校、班两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注重德育、学生安全健康、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促进学校发展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家长学校与家校联系机制】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家校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社区服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城市发展建设。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综合治理】  学校依靠街道、社区、公安、城管、交警、消防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身心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涉及规章制度的立、改、废等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七条 【章程生效程序】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吉首市教育和体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六十八条 【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九条 【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吉首市教育和体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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