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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制学校学生表彰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02-2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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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评价的教育功能和激励功能,引领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创设良好的学风、校风,推动学校教育全方位的健康、和谐发展,学校每学期将开展学习标兵、文明标兵、卫生标兵、进步之星、优秀学生干部、其他奖励评比表彰活动。现将学生表彰条例制定如下。

  一、优秀学生的评选程序

  (一)、评选办法及原则

  1、由班主任及班委会推荐,先在班上初评,确定受表彰学生,交相关材料由学校、教导处审批。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坚持评选标准,考虑学生的综合素质。

  4、每期评选一次。

  (二)、名额及奖励

  1、学习标兵比例不超过班级或年级人数的10%,文明标兵每班推荐1~2名,进步之星比例不超过班级或年级人数的5%,优秀班干部每班推荐1~2名,优秀团干部、少先队干部比例不超过少团队干部总人数的15%.,卫生标兵每班推荐1~2名。

  2、受表彰学生由学校发放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学习标兵20元,文明标兵10元,进步之星10元,优秀学生干部10元,卫生标兵10元。

  3、县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从受学校表彰学生中产生。

  二、优秀学生的评定条件

  (一)、学习标兵

  1、遵守学校纪律、遵守《中小学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2、上课专心听讲,积极思考和回答问题,学习方法得当。

  3、期中期末检测成绩在年级名列前茅。

  4、在学习上主动帮助其他同学,具有一定的带头作用。

  (二)、文明标兵

  1.尊重国旗、国徽,认真参加升旗仪式。

  2.热爱学校,热爱班级,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违反过学校任何规章制度。

  3.爱护自然环境,树立环保意识,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4.上课认真听讲,独立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校园文化活动,保持身心健康。

  6.诚实守信,尊敬师长。

  7.说话和气,文明用语,待人有礼,穿戴得体,不染发,不佩带任何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

  8.尊敬老师,友爱同学,乐于助人。

  (三)、进步之星

  1、热爱学校,热爱班集体,关心同学,乐于助人,积极要求进步。

  2、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显著提高。

  3、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

  4、无违反其它校纪校规行为。

  (四)、优秀学生干部

  1、学习成绩良好,有一定的特长。

  2、团结同学,关心同学,积极组织同学们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项活动。

  3、自理、自律能力强。办事公正,大胆管理,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4、能协助老师进行管理,是学校和班主任管理的小助手。

  5、能起表率作用,并有一定组织能力。

  (五)、卫生标兵

  1、讲究个人卫生(勤洗头、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

  2、爱护公共卫生,能自觉同不良卫生习惯作斗争。

  3、能认真完成值日工作,对有损于环境卫生的现象敢于批评或劝阻。

  4、积极主动参加各种环保活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比

  1、有严重违反学校纪律者。

  2、旷课一天以上者(含一天)。

  3、本学期因违反纪律受到学校通报以上处分者。

  四、其它表彰项目

  一学期中,学生参加校级以上各项比赛项目获奖者,在原定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在其它活动中表现突出,可授予荣誉称号和一定的奖励资金,如“见义勇为奖”、“学雷锋积极分子”等。

  本条例从2011年秋季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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