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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03-0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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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为主要责任人,副校长为主管责任人,总务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二、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学校食品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对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等具体工作。

  三、学校必须实行食品安全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食堂食品卫生、服务部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

  四、学校食堂、服务部由总务处负责组织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五、学校自备饮用水,由卫生部门负责检测,未达到饮用标准不得供师生饮用。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开水或其他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六、总务处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食堂、服务部、饮用水的检查制度,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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