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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规范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03-0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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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方可持证上岗,如果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的,应立及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和便后要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入口食品之前应先洗手消毒,带上手套。

  2、穿戴清洗干净的统一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吸烟。

  四、从业人员,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除在编正式教职工外,不足部份采取公开、公平原则,聘用政治思想合格、道德过硬、身体健康、心理健康且愿从事学校食堂工作的社会人员,学校每学期与对外聘用的从业人员按规定鉴定短期临时用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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