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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仪器损坏赔偿报废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03-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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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学仪器若有损坏或丢失,应当当事人填写“仪器损坏、丢失报告单”,实验教师应及时查明原因,根据有关制度和损失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签字后实施。

  二、本校师生实验教学过程中正常损坏的仪一般免于赔偿,但若属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粗心大意,并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严重的加倍赔偿。

  三、外单位借用或本校教师非教学借用造成损失的,应视影响救学的程度,赔偿全部损失或加倍赔偿。

  四、对于损坏或丢失的教学仪器,确已无法修复或追回的,学期末统一填写“教学仪器报废申请单”,学校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逐件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写鉴定意见,需报废的低值耗品直接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因定资产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报县教学仪器站,县教学仪器站依据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审批。批准后方可办理销账手续。

  五、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注明报废标志装箱单独存放备用或清除,报废情况年末报县仪器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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