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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读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03-3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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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适用对象)

  借读生是指非本地区户籍、但具备在本地区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且在有效期内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

  第十八条(受理部门)

  借读申请人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借读申请,落实就读学校。

  第十九条(申请时限)

  借读申请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

  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父母身份的有关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小学一年级新生还需有户籍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或健康检查卡。

  第二十一条(相关待遇)

  借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

  、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免收借读费。

  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可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其中境外引进人才子女,在语言适应期(3年)内报考本市普通高中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已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的,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由学校对其进行测试,经测试合格后,由学校报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受其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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