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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监察工作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04-0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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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我校行政监察,明确监察工作职责,维护行政法纪,严肃有效地开展监察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监察在校长直接领导下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其监察业务由校领导并直接受县教育局监察室的工作指导,督察和协调。

  二。监察员配备要求:原则性强,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客观公正,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德才兼备,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在监察员中,增强监察力量,拓宽监察渠道,做好监察工作。

  四。监察对象主要是:学校行政部门,教职工违反政纪的调查处理。

  五。监察负责监督性质人员对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法规及其他政策,法律,法规,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监察检查对学校行政的决定,决议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经校长的批准,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决定,决议,规章制度等政纪的行为。

  七。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揭发,控告,举报。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八。监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对监察对象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并要对监察对象的考评,评议,任免等提出意见。

  九。协助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对行政人员及教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教育。

  十。搞好与县纪委,组织,人事,保卫等部门在工作中的配合和协作。

  十一。完成校领导,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监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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