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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仪器报损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05-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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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仪器设备超过使用年限不能修复(或修理费超过原价60%以上)、性能指标落后不能适应测试要求,使用中自然损坏或年久失效,均属报废范围。

  二、凡属报废物品一律凭实物,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定报废。

  三、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按报损处理。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而发生被窃、遗失等,按报失处理。以上两种情况均不能按报废处理。无论报损或报失,均应及时向设备科及学校有关部门做出书面报告。

  四、学生在实验课上所使用的玻璃器皿、剪刀、镊子、生物切片等低值易耗品,如有损坏或丢失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及赔偿比例,但必须在每学期开课前向学生声明并列出详细清单。

  五、遵守操作规程,由于仪器质量不好而造成的损坏或属于自然损耗的不予赔偿。

  六、遵守操作规程,由于操作不熟练造成损坏,赔偿价值的15%-30%,以示教育。

  七、不遵守操作规程,违反实验室规则以及有意损坏,应照价或加倍赔偿。必要时还应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八、实验室的每件仪器设备使用者均需小心爱护,严格按规程操作,严禁粗暴使用。凡发现有违规或粗暴操作者,应给予教育、警告,若仍不改正,酌情予以适当处罚。

  九、实验室仪器设备如有损坏,应查清责任,辨明是设备的质量问题或自然坏损,还是使用者操作不当所致。如确是责任事故,由责任人负担修理费中100元以下部分的全部及100元以上部分的10%。

  十、若损坏设备已无法修复而报废或是将设备丢失,责任人需承担部分赔偿,赔偿比例视损失金额多少酌情确定。

  十一、赔偿处理决定后即通知责任人,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个人责任的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无故拖延不缴纳赔偿金的,教职工在其工资中扣除,学生不予注册,毕业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十二、赔偿收入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等,并且不得报销。

  十三、此赔偿制度同时适用于学生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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