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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务公开、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审核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07-1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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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增强学校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事项决策的质量,学校规定重大决策事项要先过法律咨询关。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我校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法律工作者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法律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 法律审核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决策 实行法律咨询审核。

  第四条 法律工作者主要职责:

  (一)对拟实施的关系学校发展涉法问题的咨询;

  (二)对解决我校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咨询;

  (三)对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

  (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五条 咨询论证方式:

  (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

  (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

  (一)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

  (二)所涉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三)学校组织召开法律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四)学校根据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教育局。

  第七条 法律工作者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安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决策法律工作者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法律工作者相关工作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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