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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党支部党务公开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09-0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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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

  第二条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党务公开事项审核单》,提出拟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

  第三条分管领导应对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第五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六条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级党组织负责本级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并向反映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细记录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记录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或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

  第一条凡涉及党务公开内容的各类资料都应归档保存。

  第二条归档资料的范围:

  (一)公开事项领导审批意见和原始公开材料。

  (二)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本级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图表、会议材料和影像资料。

  (四)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建议原件、领导签批意见原件及整改意见。

  第三条归档资料的要求:

  (一)归档的各类文字资料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二)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

  (三)归档资料必须分类、立卷、编制目录、专橱存放。

  第四条归档资料的管理:

  (一)归档资料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

  (二)工作人员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四)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进行警示提醒。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进行质询诫勉谈话。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责任人进行责令纠错谈话,并限期整改。

  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依申请公开是指未列入公开目录,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二)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于作出公开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书面上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党组织的批复意见搞好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党组织负责对本级及所属党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规范、形式是否恰当、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第三条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采取工作督导、日常监督、定期检查、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

  第四条党组织应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督导,成立督导组,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调度、指导和检查,保证党务公开规范、有序开展。

  第五条党组织应通过设立监督电话、意见箱等形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

  第六条党组织应适时组织党员、群众对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

  知晓率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政策、内容、时间、方式等情况的了解程度。

  满意率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效果等情况的满意程度。

  第七条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党务公开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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